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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1、新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有几条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加什么新内容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规定。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 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因此,从制度上保证 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解决这一问 题,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于我国尚属发展 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危险性较大的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 差、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以及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近年来发生的一 些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 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总体要求本条第1 款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 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基本目标,是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 求,同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对从 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能“偷工减料”。至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进行教育培训,本条未做 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做出合理的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 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无论 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其效果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真正 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三 是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这是“防患于未然” 的重要 措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 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 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内容。事故应急救援 知识应当是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效 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从业人员知悉自 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也有利于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款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用 工方式。在这种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而劳 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 派遣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实际情况看, 这种用工方式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要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些突出问题。从安全生产角度 看,一个突出问题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另眼相看”, 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不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由于不用工,对被派遣劳动者也往往不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种情况不仅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公平,而且直接危及安全生产。因此,这次修改安全生产 法新增了该款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重申和明确一个重要理念:安全是人类 永恒的价值追求,无论用工方式有何不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必须平等。 基于这个理念和原则,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负责。首先,被派遣劳动者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劳动,其安全生产风险来自 工作和劳动的过程中,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从业人 员一视同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并使 其履行同等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不得在未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作业。这一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关 于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规定相衔接。 从劳动合同关系看,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单位 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于劳务派 遣单位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与生产经营单位相比,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能力相对要 差一些,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劳动,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应该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因此,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是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讲授一些常识性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安全作业意识、遵章守纪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等。这样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劳务派遣 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三)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接收实习学生的情况比较普遍。由 于实习学生普遍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而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实习学生不属于正常 上班,因此不安排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甚至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导致人身伤 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保护,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一款,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实习学生不是正式从业人员,在实习中介入生产经营活动的 方式、程度不完全相同,有的属于观摩、学习性质,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生产经营单位 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强求和正式从业人员完 全一样。同时对学校而言,其对实习学生的情况更为了解,对于实习学生也负有相应的管理 职责,因此本款规定还要求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停留在口号中。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 至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到实处,保证教育和培 训的效果,本次修改专门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信息记录和档案管 理制度是教育和培训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培训的计划性和针对 性,保障培训效果。同时,也便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查阅档案记录,加 强监督检查,适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应有的成效。3、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跨进新时代,祖国增风采。 党的十六大,继往且开来。煌煌大报告,谆谆诲安全01, 字字赛珠玑,句句暖心怀。法德相结合02,治国两法宝;, 安全生产法,企盼中出台。建国第一部,安全专门法; 行为立规范,人本融关爱。是尚方宝剑,更是护身符, 还是紧箍咒,功能全涵盖。 内容七大章,九十七条款; 章章都严厉,条条充满爱。 强制规范多,禁止规范多, 义务规范多,奖罚分明白。 科技含量高,安全文化浓, 博大而精深,通篇放异彩。 法至高无上,人人要遵守, 违法必被究,犯法要制裁。 学法要认真,执法要严慎, 普及安全法,积德千万载。 全民总动员,人人重安全, 以法治安全,工作新局开。 注 1: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 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注 2: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总则十五条,挈领且提纲, 纲举则目张,条条说端详。 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三安全方针,第一加预防冰3。 生产经营者04,要确保安全, 第四条规定,责任担肩上。 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规定,千万不能忘。 权利加义务,从业人员事, 第六条规定,人人记心上。 第七条规定,工会职责明, 为职工说话,民主监督强。 政府之职责,领导且有方, 支持加督促,解决问题畅, 第八条规定,级别县以上。 安全生产局,及有关部门, 政府领导下,工作要担纲, 监督加管理,九条明写上。 十条讲标准,制定加修订, 促科技进步,做安全保障。 十一讲宣传,安全意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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