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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 业务。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第二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送办公室统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 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保管。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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