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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区“群租”综合整治告知书尊敬的业主、承租人: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创造上海国际大都市良好 的治安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将您租赁房屋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告知如下:一、禁止群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皆列入“群租”综合治理范围:1、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2、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一间房间分隔、搭建后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4、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5 平方米;5、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二、禁止违法建筑出租和用于经营三、公安、消防部门对居住房屋租赁的规定和处罚: 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必须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 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对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出租房屋,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四、社区管理部门对居住房屋租赁的规定和处罚: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0 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 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登记。违反规定的,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租住“群租”房的,在落实整改以前,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停办居住证、临 时居住证申请;已办理的停办年度签注和续期手续;停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五、城管执法部门对居住房屋租赁的规定和处罚: 出租人违反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规定,被认定为“群租” 房,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 条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六、城管执法部门对租赁房屋在装修和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处罚: 对居住小区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禁止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 行处罚。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利用出租房进行经营的处罚: 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取缔。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自行整改,未有整改行动的,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 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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