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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规定1 总则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开拓和巩固市场的金钥匙。为了加强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 识,不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肃追究质量事故责任人的质量责任 确保公司产品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定。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1 从事产品生产活动和产品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是指采购产品 和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下道工序和出公司销售的产品。2.2 全公司各级领导应对产品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 领导,引导、督促各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各部门应依照本规定 采取措施,制止在产品采购、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障本规 定的实施。2.3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技检部门和公司领导检举。3管理内容与要求3.1 质量责任的认定及追溯办法3.1.1 为确保公司的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 特制定本办法。3.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后,对质量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3.1.3 公司应建立健全 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加强监督、监控, 严格检查、抽查,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入库,不合格材料不投入生产使用。重视质量成本 管理,严格控制质量损失。3.1.4 为完善质量责任制度,公司明确以下各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并实行质量责任追 溯惩罚。总经理是质量的全面责任者,负全面领导责任;技术副总经理是质量责任的直接领 导责任者;技术管理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对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的准确性和落实情况负 直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专职质检人员对出公司产品的质量负直接责任;车间管理人 员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工人对本工序及上工序制做质量负直接责任; 相关工作部门及管理人员是质量责任的相关责任者。3.1.5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职工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 的次废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要求退货、更换、返工 或索赔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危害公司信誉的事件。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试验和新产品试制期间产生的质量损失不列入质量事故。3.1.6 定货方对待出公司前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批次质量不合格而提出质量整改通 知或要求公司停产整顿,按内部质量损失追究责任。出公司后产品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 外部质量损失追究责任。3.1.7 产品出公司前(含外加工产品)发生批量质量问题,职工因违反技术标准、工艺规程 或加工失误,一次造成次废品及返工损失达到以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3.1.7.1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3000元之间的为一般性质量事故。3.1.7.2 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 6000 元之间的为批量性质量事故。3.1.7.3 直接经济损失在 600010000 元为严重性质量事故。3.1.7.4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为重大质量事故。3.1.8 产品出公司后发生批量质量问题(含外加工产品),用户(或需方)提出退货、更换、 返工、索赔等,一次造成降价、返工及索赔损失达到以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3.1.8.1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2000 元之间,未对销售市场造成损害的为一般性质量事故。3.1.8.2 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4000 元之间,未对销售市场造成损害的为批量性质量事故。3.1.8.3 直接经济损失在 40008000 元之间或因质量问题造成市场丢失,损害企业信誉的 为严重性质量事故。3.1.8.4 直接经济损失在 8000 元以上或因质量问题造成市场丢失,损害企业信誉的为重大 质量事故。3.1.9 质量事故的处罚按以下条款执行:3.1.9.1 一般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 500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 100 元。3.1.9.2 批量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 1000 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 200 元。3.1.9.3 严重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 2000 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 400 元。3.1.9.4 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 3000 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 600 元。3.1.10 公司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按下列条款予以追 究责任。3.1.10.1 本年度内发生一次严重性质量事故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同时给予责 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不低于 2000 元、1000 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次重大质量事故的, 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不低于 3000元、1500 元的经济处罚。3.1.10.2 本年度内发生第二次严重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 任外,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不低于 40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追究 部门正、副主管的责任。3.1.10.3 本年度内发生第三次严重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 任外,同时给予责任单位不低于 5000 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不低于 3000 元的经济 处罚,并处开除公司籍,留公司察看一年的行政处罚,追究部门正、副主管的责任。3.1.10.4 生产操作人员对本工序和上工序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而采 用不正当手段蒙混过关的,经查情况属实的,加倍进行处罚。3.1.10.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导致劣质产品漏检出公司,并造成 市场丢失,企业信誉下降的,经查情况属实的,一律加倍进行处罚。3.1.11质量事故造成的罚款,返工费用及重新制作费用等损失,公司在责任单位的工资总 额中扣除。3.1.12 技术研发中心应确保下达给各生产单位(外加工单位)的技术标准、工艺规程、样 板、标样等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对过期作废的,更改的技术文件必须及时撤除。对技术 文件内容不详,缺、漏项的应在 2 天内及时补办、明示。逾期不办的,每发现一次扣罚 50 元。3.1.13 车间及相关责任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经查情况属实将 依据事故性质加倍处罚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3.1.14 各车间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转嫁给直接责任人。3.1.15 对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现并消除重大质量隐患,从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有关人 员,公司将根据可能发生质量损失金额的 1比例给予奖励。3.1.16 公司建立质量监督举报制度,在产品生产全过程,形成人人关心质量,人人监督质 量的氛围。每个职工都有举报违反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现象的权力和义务。3.1.17 公司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公 司将根据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和减少经济损失的价值,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3.1.18 公司设立质量仲裁委员会,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各单位对质量 事故发生后,质量责任的划分和处罚有异议时,可向技术副总经理提出申诉、举证,由 质量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3.2 产品质量考核办法3.2.1 考核范围:(1) 原材料进公司,产品出公司、售后服务及生产全过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 鞋帮外加工和成品鞋外加工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新技术、新材料试验和新产品试制期间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除外。但由于严重 的操作问题造成的质量损失仍在考核范围内。3.2.2 考核办法:(1) 因工作质量、操作质量、服务质量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损失,由责 任单位(或责任人)全额赔偿。(2) 操作工必须对本工序产品进行自检,各个工序必须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因漏检或 不按标准把关造成质量损失的,公司按质量损失金额的 80:20比例,对上、 下工序进行考核,故意不把关或严重失职的负全部责任,并追究上工序操作工的 相关责任。(3) 对质量事故和违反工艺标准的质量罚款以及质量把关的奖罚标准,按公司的产 品质量把关奖罚规定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办法的相关条款及程序执行。3.2.3 考核标准:(1) 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损失及因质量问题需返包、返工造成的质量损失,按原材 料、半成品的降等损失金额与所发生的处理费用之和计算。(2) 处理降等的鞋帮,按鞋帮成本单价的 10计算,废品鞋帮按鞋帮成本单价计算。(3) 成品鞋、靴的质量损失:a. 利品、处理品损失为产品出公司价的40%。b. 废品损失为产品出公司价的i00%。c .超比例装箱二级品、副品的,一只二级品按15元计算,一只副品按20元计算。d. 公司各品种鞋、靴的出公司价格,统一按该产品250mm的出公司价格作为扣款 依据。e. 成品质量抽查包括装箱前后对合格品及利品的质量检查。每发现漏检或错检(利品 定为合格品或合格品定为利品)一只,按每只20元对责任人进行扣款。f. 由于漏检造成的成品质量降等,(降二级品、副品除外)用户反映或换鞋的,经查情 况属实的,均按公司内质量损失的25倍进行处罚。3.2.4考核操作程序3.2.4.1 生产过程中因上工序造成质量问题,由发现单位报告技术研发中心质监部的质量 督查员。质量督查员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认真调查,写出处理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3.2.4.2 成品质量问题由质监部处理品检验员,按质量缺陷类别登记在质量报表上。处理 品检验员对质量缺陷类别及数量要认真进行登记,不得弄虚作假,有意错判、少判,一 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扣 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3.2.4.3 成型线各小组对每天判定的不良品数应与质量报表数进行核对,有异议时报告质 监部质量督查仲裁,质量督查员在每月 5 日前按月质量报表上的质量问题,落实责任单 位并写出书面处罚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生产单位。3.2.4.4 成型线生产所需的半成品质量,由质量督查员每天组织生产及使用单位有关人员 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公司产品质量把关奖罚规定和产品质量责 任追溯办法的相关程序及标准执行。影响生产每次扣罚责任单位500元。质量督查员 应及时向生产单位反馈抽查情况,认真记录抽查结果和参加人员名单,并在月底前将抽 查处罚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3.2.4.5 成型单位的成品质量由技术研发中心质监部主管组织生产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抽 查。装箱后产品质量抽查每月不少于四次,仓库成品质量抽查每月至少一次。质监部主 管应及时向生产单位反馈抽查情况,认真记录抽查结果和参加人员名单,并在月底前将 抽查处罚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3.2.4.6 成型单位月初投入处理品鞋帮生产时,必须通知质监部质量督查员,质量督查员 查清处理鞋帮的数量、生产单位后下达处理品通知单,方能组织生产。对由处理品鞋帮 造成的不良品,在质量考核时应给予排除。处理品鞋帮收回公司时,鞋帮检验员必须分 类(原片质量、制作质量),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理通知单,公司鞋帮库凭不合格品处理通知 单入库。每月底由鞋帮检验员将处理品鞋帮处罚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质监部鞋帮技术 员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入库的处理鞋帮分类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将对 当事人处以 1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鞋帮抽查中的操作程序及发现的质 量问题,按公司外加工鞋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执行。3.2.4.7 成品鞋外加单位自与我公司签订加工合同或订单后,应持有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出 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样品,到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履行报、封样手续。鉴定合格后生 产厂家才能以封样为准组织首批生产。生产厂家正式连续投产前,公司应组织技术人员、 质检人员到生产厂家对首批产品进行现场检验质量鉴定。并随机抽取 4 双成品鞋或混炼 胶片,回公司做各种橡胶部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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