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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检查表(基本否决项)序号分 类否决内容评定情况是否通过1(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通过 不通过2(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通过 不通过3(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通过 不通过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通过 不通过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通过 不通过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通过 不通过7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通过 不通过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通过 不通过9(四)危险化学品(四)危险化学品(四)危险化学品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通过 不通过10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通过 不通过1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通过 不通过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通过 不通过1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通过 不通过1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通过 不通过1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通过 不通过16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储存场所内。通过 不通过17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 不通过18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过 不通过19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通过 不通过2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a)库房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b)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通过 不通过21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a)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避阳,并经防腐蚀、防渗处理;b)储存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钾的库房应干燥通风;c)溴氢酸、碘氢酸应闭光储存,溴素应专库储存;d)腐蚀性化学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暴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e)腐蚀性化学品应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存,性质和消防施救方法相抵的不应同库储存。通过 不通过22有毒危险化学品货垛高度不超过3m。通过 不通过2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过 不通过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通过 不通过25采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通过 不通过2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a)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 d;b)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c)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d)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通过 不通过2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通过 不通过2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过 不通过29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通过 不通过30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a)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b)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2套以上(含2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c)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通过 不通过31(五)安全生产培训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通过 不通过3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通过 不通过33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学时。通过 不通过34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通过 不通过35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 不通过36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通过 不通过37(六)应急管理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通过 不通过38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通过 不通过39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通过 不通过40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通过 不通过41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通过 不通过42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通过 不通过43(七)隐患排查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 不通过44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通过 不通过45(八)相关方管理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通过 不通过46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 不通过47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通过 不通过48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通过 不通过49(九)劳动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通过 不通过50(十)职业卫生(十)职业卫生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通过 不通过5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通过 不通过5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通过 不通过53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通过 不通过54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通过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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