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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考核原则和适用范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 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 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第三条 除省监狱管理局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在广东 省监狱服刑的成年罪犯的考核奖罚都适用本规定。对未成年 犯的考核奖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四条罪犯考核的结果是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罚、分级处理,予以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对正在接受隔离审查或被提解期间的罪犯,监狱不得依 据其原已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 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 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 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检 查、指导、处理和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下设罪 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 由狱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全省监狱罪犯考核 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第六条 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 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 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由负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 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业务的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 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下设罪犯 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 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 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七条 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 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 及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具体实 施。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八条 监狱考核罪犯应综合考核罪犯认罪悔罪、遵守 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 况。经考核,罪犯四个方面的表现均合格的,月综合评定为 合格。第九条 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认罪悔罪考核 为合格:(一)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二)不隐瞒余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和社会关系;(三)悔罪并自觉接受监狱改造。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提出申诉的,不能认定为无认罪悔罪 表现。第十条 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行为规范考核 为合格:(一)服从警察管理教育;(二)背诵或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第十一条 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教育改造考 核为合格:(一)当月道德法律教育笔试(或口试)60 分以 上;(二)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技 术和心理健康教育;(三)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四)主动接受社会帮教。第十二条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劳动改造考核 为合格:(一)在生产一线劳动的有定额任务的罪犯,完成监 狱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的;(二)无劳动定额的专项工种罪犯、65 周岁以上的 男性罪犯、60 周岁以上的女性罪犯和经监狱 医院鉴定为患有一级疾病的罪犯,认真完成岗 位职责或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的;(三)入监教育或转岗培训期间的罪犯,生产基础知 识和劳动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按要求完成劳 动任务的。第十三条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实行只扣分不奖分的计分 考核方法,不设基础分。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和监规纪律,出现本规定第二编分则所列各种情形的,视情 节轻重,一次扣1 至 5分。情节轻微,经监狱警察教育后能 立即改正的,可从轻扣分或免予扣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对罪犯的同一违规行为,不予重复扣分。第十四条监狱应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评定的方法考核罪犯,每天对罪犯的扣分情况予以记载,每周对罪犯的 改造表现进行评议,每月对罪犯完成改造任务的情况进行综 合评定。第十五条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自罪犯收监之日起实施对保外就医、隔离审查、提解和假释期间的罪犯,监狱不 予考核。保外就医期间违规违纪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 考核;保外就医情形自然消失被收监的罪犯,原在监狱服刑 没有使用的考核成绩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其保外就医 期间获得的社会矫正机构的行政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折换成 考核成绩。隔离审查罪犯被加刑的,取消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 的行政奖励,自加刑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被行政处罚 的,自处罚期满次月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 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没有被加刑或行政 处罚的,自解除隔离审查之日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 得且尚未使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被提解发现有余罪而被加刑的罪犯,取消提解前已获得且 未使用的行政奖励,自加刑判决生效后重新收监之日起重新 考核;被提解但未被加刑的,自押回监狱之日起重新考核, 提解前已获得且未使用的行政奖励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第十六条 罪犯隐瞒余罪或真实姓名或家庭地址的,自查 证之日起取消其原已获得的考核成绩。第十七条 对外省调入罪犯的原考核成果,参照本规定折 算成我省监狱的考核成果。第十八条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成果,应及时在罪犯考核登 记本中记载,并于当天公示。第十九条 每月 5 日(节假日顺延)前,监区应将上月的 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监狱考核办。皿.ri第四章行政奖励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方法第二十条 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表扬、记功、改 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第二十一条 奖励以月嘉奖为基础,累进评表扬、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表现突出的予以记功、立功、重大立功。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对罪犯的同一行为可能受到两 种以上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嘉奖,但不得重 复奖励。已使用过的考核结果不得累加计算。 第二节 嘉奖第二十三条 罪犯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嘉 奖:(一)月综合评定合格,且无扣分或行政处罚的;(二)月综合评定合格,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 造规范被扣 1 分的,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检举、揭发、制止罪犯应当受到扣分处罚的违纪违 规行为的;2、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及格的;3、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证书的;4、当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以上的;5、被评为监狱级优秀 QC 小组成员的。第二十四条 罪犯当月考核时间不足 20 天的,不予嘉奖 第三节 表扬第二十五条 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评定为表扬:(一)连续 6 次嘉奖,累计扣 4 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 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二)7 次嘉奖,累计扣 5 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四节 记功第二十六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功:(一)检举、揭发和制止狱内违规行为,违规者受到禁 闭处罚的;(二)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第二十七条 罪犯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年累计 扣 8 分以下、没有一次性扣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可 予记功一次:(一)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 科以上结业或毕业证书 的;二)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非报刊编辑员罪犯当年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 作品 3 篇以上,或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 10 篇以上,或在广 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 2 篇并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 5 篇以上 的;(四)年度在省局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 团体第一名的;(五)劳动等级被评为一类一级 6 个月以上且年内累计 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30%以上的。罪犯年度内具有上述二种以上情形的,只可记功一次。 第五节 改造积极分子第二十八条 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 定为改造积极分子:(一)3 次表扬、或者 2 次表扬 1 次记功,累计扣 10 分以 下并没有一次性扣 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二)1 次表扬或记功并有 14 次嘉奖,累计扣 12 分以下 并没有一次性扣 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三)21 次嘉奖,累计扣 14 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 3 分 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六节 立功第二十九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立功:(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三十条 “成绩突出”,是指罪犯本人在生产、科研中 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 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确认的。第七节 重大立功第三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重大立功:(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且 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可能被判 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 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且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实施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 较大影响等情形的;(四)在狱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具有显(五)(六)七)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 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处罚种类和方法第三十二条 罪犯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 第三十三条 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或累计扣分达到规定情 形的,给予警告、记过、禁闭。违反监规纪律被警告、记过、禁闭的,不得再扣分。 第二节 警告第三十四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六个月内累计被扣 15 分以上的;(二)六个月内两次被一次性扣 4 分以上的。 第三节 记过第三十五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 且情节较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一)受警告,三个月内因同一行为被一次性扣 3 分 以上的;二)受警告,三个月内被一次性扣 5 分的;三)受警告,三个月内累计被扣 8分的。第四节禁闭第三十六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 且情形严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禁闭:一)有逃脱、行凶、自杀等行为的;二)私藏刃具、利器、绳索、绝缘手套、现金、有 价证券、酒类、通讯工具、多媒体音乐播放器、 淫秽音像制品及非法书刊等违禁物品,情节严 重的;三)以暴力相威胁,妨碍监狱警察执行公务或抗拒 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的;四)殴打或者指使他人殴打其他罪犯,教唆他人犯 罪的;五)私自超越警戒线或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 动,情节严重的;六)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 各项活动的;七)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 递钱物,情节严重的;八)偷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等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500 元以上的;九)以申诉为由,无理取闹的;(十) 患传染性疾病而故意违反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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