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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年税收专项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国税发200425号)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六)其它检查。二、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辖区内开具交通运输货运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企业)和接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受票企业)。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为重点检查对象:(1)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开票企业;(2)利用10万元版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年运输费用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取得地税部门已证实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接受运输发票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3、检查内容(1)地税部门检查内容1)发票管理情况。2)货运车辆的管理情况。3)发票使用情况。4)税款缴纳情况。5)重点打击虚开或使用运输发票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犯罪。(2)国税部门检查内容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重点是地税部门确认的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3)国、地税部门通过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如开具阴阳票、使用假发票等)。如有,应及时相互传递信息,进行查处。4、时间安排(1)此项专项检查从2004年2月1日开始至2004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2月1日2004年4月30日,地税部门先期开展专项检查,启动协查工作;国税部门按照本方案“检查对象”的要求,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利用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按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协查。第二阶段:2004年5月1日9月30日,国税部门在地税部门检查的成果上,与地税部门一起开展检查、协查工作。第三阶段:2004年10月底前,总结上报检查情况。(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级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检查成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强化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辖区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检查时间范围2003年3月征期(即4月1日至10日)到“一窗式”比对工作开始。3、检查内容(1)进项税额的检查1)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栏数据是否大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如大于,扣除手工版专用发票数据后,再检查是否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2)执行国税发200353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数据是否小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以上数据检查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2)销项税额的检查1)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2)执行国税发200353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行“小计”栏数据之和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以上数据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4、职责分工:5、时间安排(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2月1日开始至2004年6月30日结束。(2)2004年7月底前,各地以省级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辖区内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包括药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及医院。2、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3、检查内容(1)医药生产企业1)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4)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2)医药批发企业1)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3)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4)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3)医药零售企业除与医药批发企业相同的上述四点外,还应审查:1)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2)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4)医院1)检查医院药房是否有收取药品回扣行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在科室设立小金库的行为。2)检查医院的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收入。4、工作要求(1)专项检查中,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2)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分析医药购销领域“洗钱”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管理漏洞,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建议。5、时间安排(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9月30日结束。(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级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辖区内房地产企业。2、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3、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要贯彻各税统查的原则,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1)营业税重点检查内容1)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纳税;2)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纳税;3)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所有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担风险,且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纳税。(2)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1)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件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收入的情况;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3)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检查房地产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缴纳情况,特别要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检查重点。4、时间安排(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级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本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有关要求执行。(六)其它检查1、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由总局在2004年上半年组织调研,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拟列入2005年的专项检查计划。2、对卷烟出口企业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企业的检查,由总局分别选择几家企业,统一组织力量进行解剖式检查,待总结经验后另行布置。3、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问题,鉴于近几年来的专项检查工作都将其作为重点,2004年总局不再统一布置这两项专项检查内容,改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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