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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公司集体资产股东组织形式 王斌周 城乡集体公司在改制为公司后,集体经济重要以公司股东的形式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缺少公司体制下集体资产股东组织形式的统一规定,导致实践中集体公司改制后命运各不相似。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一步,集体公司的机制优势不断弱化,在市场竞争中处在明显劣势,重要体现为: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缺少约束机制等。为解决以上问题,自996年开始中央各有关部门就集体公司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问题陆续出台了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在增进集体公司改革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集体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结束,国内大部分集体公司(重要是城乡集体公司)已完毕了其改制进程,并且有相称一部分集体公司在改制后采用了公司模式,使得“公司股东”成为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的重要体现形式。由于各地在集体资产管理问题上各自为政,原集体公司在改制为公司后在集体资产管理问题上浮现了组织形式不统一的问题,导致集体资产的现实命运迥然不同,集体资产及其成员利益缺少有力保障。鉴于此,笔者对目前公司集体资产股东应采用的组织形式进行了粗浅分析,抛砖引玉,以求教于诸学界同仁:一、公司集体资产股东的形成 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规定了集体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畴内可以吸取本公司职工、其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可与其她企事业单位联营,可向其她企事业单位投资并持有其她公司的股份(参阅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第21条第8款),这就导致实践中城乡集体公司的出资状况极其复杂。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加之国内特有的行政主导式经营模式,直接导致了在集体公司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现象,公司职工缺少积极性,公司管理机制僵化。199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有关在全国城乡集体公司、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告知,开始在全国范畴内试点开展对集体公司清产核资的工作,目的是摸清集体公司“家底”,增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增进集体公司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打好基本(参阅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单位清产核资暂行措施第2条)。此后,有关部委又陆续出台了有关城乡集体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政策,为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改制为公司制公司发明了必要条件。 清产核资后,符合条件的集体公司经提出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核,可以领取城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该证是集体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当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集体资产归原集体公司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在形式上由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作为其向新公司的出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即本文所述的集体资产股东),在新公司持有相应的股权或股份。 二、公司集体资产股东的组织形式改制时经界定归原集体公司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管理、运营及处分等问题上,国家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地方上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有的规定“可设立集体基金会对其进行管理,并以基金会的名义向改组后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伙公司投资”(参阅山西省公司集体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措施第2条);有的规定“公司资产经界定仍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可申请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作为本公司劳动群众集体共有资产的管理者,行使原公司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参阅北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集体公司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2条第3款);“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要通过所属范畴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专门机构确认后,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队法人登记”(参阅北京市城乡集体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登记管理措施第条);尚有的规定“界定为本公司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由职工(代表)大会确立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及出资人。改制公司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作为集体资产的管理者,行使出资人职能”(参阅天津市城乡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第8条)。可见各地在集体公司改制过程中对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极为混乱,综合起来,各地所采用的组织形式重要涉及基金会模式、管理协会社会团队法人模式和职工持股会模式。下面就此作具体分析。(一)基金会模式不合用于公司制下集体资产管理的需要 基金会法人属老式民法中所述财团法人的一种典型形式。作为财团法人,基金会模式并不合用于改制后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其重要因素在于:1、基金会法人的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集体公司改制时形成的集体资产是公司资产经评估后由有权部门正式确认的公司净资产核减去国家、公司内外部个人和单位投资后剩余的、无法分割的公司职工所有者权益。这部分权益由公司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作为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向改制后公司的出资。这与靠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捐赠成立的基金会法人截然不同;2、基金会法人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公司则以营利性作为其主线特性,这也是公司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盼望所在。同步,营利性也是“公司存在及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进而作为判断公司经营合乎目的性和董事责任事由的价值原则来起作用。”1(P35)公司集体资产股东以其出资投资于公司,主线目的也正是为了维护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集体资产股东成员利益的不断增长,这也完全符合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的立法意旨;3、基金会法人没有成员。财团法人的主线特性就是以财产作为其成立基本,是一种财产组合,没有固定会员,财产捐赠人、基金会设立人并不实际控制基金会。而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既有实际的出资,也具有固定的组织成员,各成员依其在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享有的社员权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收益也应当作为收入按内部章程规定予以支配,其最后成果仍是由各集体资产股东成员受益。 (二)以非营利性为特性的社会团队法人模式与公司的营利性相抵触 国内民法上所称的社会团队法人是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前所述,公司以其营利性为主线特性,集体资产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利益分派、股权转让和投资等项权利无一不体现出其营利的目的,这都与社会团队法人的非营利性绝对抵触。此外,从成员构成上来看,社会团队法人成立时规定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0个。而公司集体资产股东成员是依改制时与原集体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拟定的,成员只能为自然人并且无成员人数多少的限制。再者,从资金来源及运用分析,全国性的社会团队成立时需要有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队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队成立时只需要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且在团队资金运用上一般靠收取会员会费以维持团队的平常开支,所获得的财产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不能分派给会员。而公司集体资产股东所拥有的资产依改制时城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拟定的数额为其向公司的出资,在数额上一般都远远超过社会团队成立的资金规定,并且在运用时方式多样,如有营利可依内部章程向其成员进行分派。因此,社会团队法人模式也不适合公司集体资产股东采用。 (三)职工持股会自身性质难以界定 职工持股会是国内国有、集体公司在改制为公司时大量浮现的一种新形式,海尔、娃哈哈、张裕等国内出名大型集团公司在其股东构造上,职工持股会都占有相称大的股权比例。1997年,民政部、原国家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在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就外经贸公司试点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获得社会团队法人资格。”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5号向外经贸部有关外经贸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我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同步,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外经贸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实践中,地方上有关职工持股会的规定也是各不相似,有的采用职工合股基金会模式,规定成员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力,对基金会承当有限责任,合股基金会对公司以投入的资本享有股权并承当有限责任,合股基金会只能在本公司改造为公司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其她经营活动(参阅山西省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措施);有的采用社会团队法人模式,规定职工持股会是由公司职工自愿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我司的股份,不得设立公司和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我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职工持股会设立理事会与监事会(参阅北京市现代公司制度试点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措施 、有关我市公司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尚有的采用依托工会设立的非法人团队模式,规定职工持股会须以工会社会团队法人的名义承当民事责任,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当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所有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参阅上海市有关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措施)。 以上事实表白,从职工持股会浮现至今长达10近年的时间内,从中央到地方有关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无定论。因此,由职工持股会来管理集体资产,将会导致在实践中产生更多的问题。 (四)公司法人模式有助于保障集体资产和集体资产成员利益1、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探讨更合理的集体资产股东组织形式,应进一步研究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在此问题上,学界存在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觉得,集体所有权既不是集体公司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集体所有权是全体成员的共有权。2(P51)也有观点指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法人可以对集体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3(378)尚有学者觉得,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应当根据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具体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适合采用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而在农村专业性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和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形式则适合采用法人所有权形式。笔者觉得,无论是从营利性社团法人具有的独立法人格角度考虑,还是根据大陆法系物权法有关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原则,集体资产在外部层次上都应当属于公司集体资产股东所有,不能机械地将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理解为由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如采用由全体集体资产股东成员共有的形式,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也许导致集体资产的不稳定性。由于按照共有所有权原理,共有财产并不脱离单个的共有人,集体财产归集体成员共有,就成为集体成员个人的所有权,作为共有者的集体成员随时加入或退出共有组织都会引起共有财产的分割,因而集体所有难以稳定,并且有也许解体。5(P19、3、483)固然,不可否认的是,在终极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只能是私人或国家,所谓集体所有在此意义上也只能归为若干私人利益的总和。但我们在探讨理论时不能忽视这样一种现实,这就是国内在相称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作为公有制经济构成部分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与私人所有制相对立的,虽然在目前,立法对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也是实行分体保护的,在这种形势下,采用由公司集体资产股东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和法人财产的立法模式是符合时宜的,也更能体现现代公司制度的主线规定。 2、国外职工持股会组织形式可否采用 结合国外有关职工持股会的规定,职工持股会的模式还涉及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模式6,那么这三种模式与否适合集体资产股东采用呢?下面逐个分析:1、合伙模式。重要为日本所采用。笔者觉得,合伙究其实质为个人财产的联合,体现了各合伙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在财产所有权问题上与国内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强调的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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