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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调研报告一、事件背景资料(1)汇源简介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2 年创立于山东省,1994 年将总部迁至北京市顺 义区,1998年开始向全国发展。近 12 年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24 处现代化工厂,形成了220 多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建立了270个销售公司和500 多个中心专卖店,形成了覆盖全国的 营销网络。拥有49 亿元总资产和万名从业人员。主要生产水果原浆、浓缩汁、果汁、蔬菜 汁、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茶饮料、婴儿食品等,累计研发、生产、销售了400 多个品种 的产品。水果原浆、浓缩汁出口德国、瑞士、俄国、日本、韩国、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累计创汇一亿多美元。2003 年实现销售收入 29 亿元,利税 5.7 亿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 96 亿元,缴纳税金8 亿多元,扶持赞助社会公益事业投放现金、物资折合4000多万元。“汇源”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汇源产品被认定为“安全饮品”、“中国消费 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中国农产品市场畅销品牌”。汇源集团公司被授予“农业产业 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五连贯“中国饮料工业10 强”、2003 年度“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50 强”、“中国食品工业(饮料制造业)100 强企业”、“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全国轻工业质 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中国成长企业100 强”、“中国最具革新力企业”等称号,荣获“全国 五一劳动奖状”。(2)可口可乐简介1886年美国人约翰彭伯顿发明了可口可乐。至今“可口可乐商标是世界上最为人 熟知的商标,并在全世界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伙伴是中国轻工业总会及其联系机构、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 中国国际投资公司、嘉里集团和太古公司,共同建立了二十七家装瓶厂,可口可乐中国至今 已在中国投资达1 1 亿美元,员工15000人。可口可乐已连续七年被评为中国市场最受欢迎 的饮料。而雪碧亦是最受欢迎的柠檬型饮料。 可口可乐系列产品有:可口可乐、健怡可口可乐、芬达、雪碧、阳光、醒目、天与地、津美 等。特别是在1996 年推出首次为中国市场研制的果汁饮料“天与地”后,接着又成功推出 矿泉水和茶产品。亦于 1997年 8 月推出果味的碳酸饮料品牌“醒目”。可口可乐系统十分关 注社会效益。作为良好的企业公民,可口可乐全国各地装瓶厂与各地有关部门合作,积极支 持和帮助教育、体育事业的发展,回馈本地社区及做出贡献。二、并购历程从 2008 年 9 月到 2009 年的 3 月,仅仅历经 6 个多月的时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这桩并 购案便落下帷幕,18 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我们现在再来回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项并购案的整个历程:2008年9月 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每股12.2港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 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总收购价达 179.2 亿港元。受此消息刺激,汇源股价当日复牌后股价 飙升,收盘报 10.94港元劲升1.64 倍,成交 24.8亿港元名列港股成交榜首。2008年 9月 4 日,国内某网站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网民中,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 汁的比例高达 79.8%。2008年9月 5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内几家果汁企业呼吁把汇源品牌公开拍卖。2008年11月 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2008年12月 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2009年 3月 5 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由于股价落差太大,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 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2009 年 3 月 18 日,最新统计,“82.95%的网友反对汇源被可口可乐收购”。网民认为, 从大宝、乐百氏、中华牙膏、娃哈哈到汇源,曾经让国人引以为豪的民族品牌就这样一个个 被“吃掉”了,可口可乐的下一个目标是谁?中国的民族品牌还能走多远?2009 年 3 月 18 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三、商务部审理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 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公告如下: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 年 9 月 18 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 月 25 日、10 月 9 日、10 月 16 日和 11 月 19 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 进行了补充。11月 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 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 年 12 月 20 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 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 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 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2 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 中进行了全面审查:(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3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 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 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 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 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4 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 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 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 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 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 显提高。(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 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 业的持续健康发展。5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 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 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 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 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6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 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 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 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 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保护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三农”产业是中国的民生产业,汇源也正是基于此,才 能够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可口可乐成功收购汇源,果农利益将难以得到足够的保 护。 龙头企业和优质品牌在产业中数量有限、作用突出,其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整个 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可口可乐成功收购汇源,必将影响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产业布局。 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配、捆绑销售果汁饮料, 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从而产生强强联合得叠加效 应,影响果汁市场的正常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 影响。 案例中提到随着大宝、乐百氏、中华牙膏、娃哈哈到汇源,曾经让国人引以为豪的民 族品牌就这样一个个被“吃掉”了,为了保护中国人自己的民族品牌的存在。 五、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之我见(一)在程序上案件审理缺乏公开和透明度。商务部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一直没有把有关的意见和数据 公布。结果的陈述也是过于简单,缺乏合理的数据支持,所以引致各种质疑的声音。可口可 乐收购汇源的请求被否决这一结果可能并不是不合理,但是由于审理过程封闭,数据不充分, 信息披露不完全等程序正义的缺失导致了对此案实体正义的疑问。欧盟和美国有关反垄断审 查的网站公布的资料要比商务部的详尽很多,这一点值得我们在以后的案件中思考和学习。 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究竟公告的内容应该有多少,这仍然是有关机构需要思考的问 题。(二)借助有关的经济学分析,加强判决的推理逻辑正确性中国反垄断审查结构要加强证据收集的力度,借助有关的经济学分析,加强判决的推 理逻辑正确性。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从程序法上讲,何时受理案件,分阶段进入审查,进 行了听证等,作出决定前让可口可乐提出了救济方案,并在裁决当天公告,都基本上按照反 垄断法相关规定执行的。但是在实体分析方面,反垄断审查必须在有具体的商业信息和具 体的数据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推导的具体的方法的前提下,才能对案件作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可口可乐/汇源案中,很明显商务部在案件审查透明度不足的情况下,给外界留下的印象是 其没有做好完整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推理工作。在以后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复杂的跨国并 购案件的反垄断审查中,要遵循高度专业性的原则,从数据收集和处理,到相关市场的界定, 再到竞争状况评估及效率抗辩的分析或推导,然后最后达成结论,把丰富的法学和经济学分 析贯通融入整个评估流程。(三)中国反垄断审查的资历尚浅,在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时一定要结合实际的案情进行相比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中国在反垄断审查方面的实践还是经验很浅薄的。 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刚实施不久的一段时间内,国外的这些有关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司 法经验都会被我国学习和借鉴。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在熟悉掌握有关原理、理论和 模式的情况下仔细研究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要结合实际的案例对有关的基本框架加以运用 反垄断是双刃剑,一定要慎用。我们要达到的目的是以反垄断法来维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更不是所谓的本土企业和民族工业。商务部使用了某些国外反垄断领域认同的传导效应和混 合并购效果理论,但在可口可乐/汇源案应用这些理论的时候,过于机械笼统,缺乏有效分 析。这些问题都是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在其以后的反垄断审查行为中要改正和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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