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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书范本 工业品市场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这就是这个时代的特征,下面推荐几篇与工业品买卖相关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书范本,或许能对你在生意中有些帮助,欢送阅读。 旋流器供给商威海彤格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 标的牌号规格生产计量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商标型号厂家单位合计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给方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买受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给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给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给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给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给。可以屡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局部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以下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制月度要车(船)方案;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以下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局部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那么,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局部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当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局部。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当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当。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当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局部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给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局部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当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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