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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刑罚改革的状况与发展 在世界刑法史上,刑罚改革是一条基本的线索,世界刑法史就是一部刑罚改革的历史。1中国现有的刑罚体系自1979年刑法确立后未有任何调整,个别刑种内容在1997年刑法中虽有些许微调,但也谈不上实质的重大变化。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979年刑法颁布迄今,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巨大变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这种国内情势并加上国际刑罚改革之外在因素,势必引起理论界对中国刑罚改革的热烈研讨。 但是以往研究多集中于具体刑种的改革和完善上,甚少涉及刑罚的系统改革。传统刑罚观念主导形成的中国刑罚种类和刑罚体系,不仅具体刑种自身存在诸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刑罚体系的总体结构存在着重大缺陷。单纯考量一种刑罚方法,无论完善建议自身设计多么缜密、科学,都可能与其他刑罚同样完美的设计相冲突,甚至与刑罚总体发展趋势相悖。因此,具体刑种的改革和完善只有置于刑罚总体改革这一系统中思考,才能切实促进中国刑罚朝着符合现代刑罚发展趋势和理念之方向发展,真正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的刑罚体系。 一、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 “真理只有作为系统才是现实的。”2国际组织学习协会(sol)创始人、主席,被誉为“当代最杰出的新管理大师之一”的彼得。圣吉(petersenge)指出:“今日的世界更趋复杂,对系统思考的需要远超过从前。在我们周围到处是整体性故障的例子。”3整体性故障需要采用整体性思路,也就是系统性思路才能解决。中国刑罚改革需要采用系统性思路,有其理论根源,更有其现实根源。 (一)理论根源 现代系统科学认为,一切事物都处在一个统一运转的系统之中,离开系统的事物是不存在的,系统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要素、结构、功能是系统的三要素。这也就是说,任何系统都由一定的要素构成,但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形式就是系统的结构。各要素正是通过系统的结构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单个组成要素所不具有的特性、能力,此即为系统的功能。在系统三要素中,结构是关键。系统正是通过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构形式发挥其功能。有什么样的系统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系统功能。在系统要素相同的情况下,改变系统的结构(如调整比例关系、颠倒排列顺序、改变组合形式),就会使系统的功能发生相应的变化。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整体观念,即认为系统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性能也不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具有的性能之和。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般来说有四种不同情况: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整体功能小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整体功能是各组成部分都不具备的功能;整体功能等于各组成部分功能的总和。4优化的系统结构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系统的性能大于孤立的系统要素性能之和。而劣化的系统结构则不会具有这种“增值”功能,劣化的系统结构不但不会“增值”,甚至其功能还会小于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之和。 根据系统论,各种刑罚方法都处在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系统中。刑法应规定哪些刑罚方法,这些刑罚方法规定是否科学,如何改革这些刑罚方法,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均不能仅从单一刑罚自身考虑,必须同时着眼于刑罚系统整体,从刑罚与刑罚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视角加以考虑,否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看似完美的刑罚方法或完善设计,可能因与其他刑罚方法缺乏有序衔接、协调,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甚至可能发挥相反的作用。例如,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刑法对有期徒刑刑期的规定是否科学,单看有期徒刑自身是无法评价或难以给予科学评价的,必须将其置于刑罚系统中,从其与上位刑罚,即死刑、无期徒刑,和与下位刑罚,即拘役的轻重衔接中,才能得以评价或作出令人信服的有说服力评价。同理,有期徒刑的改革也绝非仅仅是其自身的问题,而是关涉刑罚整个系统的问题,是“牵一发而动全局”的问题,因此,有期徒刑的改革必须与死刑、无期徒刑等其他刑罚的规定或改革相互呼应、关照,才能协调有序,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根据系统论,刑罚结构是刑罚系统中最为重要的要素。所谓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具体来说,就是指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和排列顺序。一个国家确立什么样的刑罚结构,是与该国立法者的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的。以报应、威慑为唯一或主要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所确立的刑罚结构,必然是死刑、无期徒刑、长期自由刑等重刑在刑法结构中占主要地位;而以人道、谦抑为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所确立的刑罚结构,必然是死刑废除,重刑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轻刑占主要地位,且非监禁刑得到广泛适用。刑法结构取决于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而刑罚结构又决定着刑罚功能。根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论原理,轻重有序、比例适当、关系协调的优化的刑罚结构具有孤立的刑罚方法所不具有的特性,不仅能够发挥存在于孤立刑罚之中的基本功能,而且能够发挥大于孤立的刑罚方法功能总和的功能。而劣化的刑罚结构不仅不会有“增值”功能,相反还可能因刑罚与刑罚之间相互抵触或断裂,混乱无序,而使刑罚功能相互抵消。 在系统论中,系统和要素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事物相对于较低一级的要素而言是系统,而相对于较高一级的系统而言,则是要素。刑罚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甚至不是最重要的手段。随着目的刑理论的发展,现代社会对犯罪的态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传统的报应理念所主导的有罪必罚、罚必当罪的观念中解脱出来,认识到“无论刑罚对已然之罪的事后报应多么公正,都不可能改变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这一事实,也不可能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恶害或者恢复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原状”,5因此,对犯罪需要采取多元化的刑事处遇,刑罚之外的“刑罚替代措施”的产生和发展,便是这种理论应用的结果。现代社会对犯罪的刑事控制措施除包括刑罚外,还包括非刑罚方法。刑罚系统相对于犯罪的刑事控制措施这个更大的系统来说,只是其中一个要素。对于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刑罚与刑罚之间协同作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而且也需要刑罚与非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 (二)现实根源 1.国际社会的刑罚发展 当今国际社会的刑罚发展主要呈现三种态势:其一,严格限制直至废除死刑。根据维基百科统计的数据,截止2021年3月,在全世界197个国家中,已有95个国家在立法上废除了死刑;35个国家虽然在立法中对某些犯罪设置了死刑,但是至少已经10年没有适用死刑或者暂停适用死刑,9个国家仅保留了某些出于特殊情况的死刑(如针对战时某些犯罪)。除此以外的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都将死刑适用于谋杀等极少数侵犯生命的犯罪。如美国尚有36个州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中,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谋杀罪且必须是一级谋杀罪,才能判处死刑。日本也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日本每年最多也就执行1-2个死刑,且也仅限于严重谋杀罪。国外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是一致的。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是指“具有致死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结果的故意犯罪。”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死刑与贯彻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含义包含着这样的犯罪应该是导致生命丧失或者危及生命的意思。在这一意义上,危及生命是行为的一种极有可能的结果。”6由此可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共同趋势。其二,刑罚两极化。在严格限制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当今国际社会各国刑罚发展呈现两极化态势。所谓两极化,即“轻轻重重”,对轻微的犯罪,包括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适用比以往更为轻缓的刑事处遇,而对于危险性大的严重犯罪则更多地、更长期地适用监禁刑。西方国家对于重罪采取“重重”的刑事政策,主要是由于当前各国犯罪问题突出,尤其是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日益严峻,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明知刑法不是对付犯罪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方法,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国家只有通过加重刑事处罚对此作出反应。因此,“重重”倾向反应了一种无奈、一种困惑、一种现实与理想的冲突。7西方国家刑罚发展虽然呈现两极化态势,但在“轻轻”和“重重”之间并非不分伯仲。一般认为美国的刑罚改革是“轻轻重重,以重为主”,“轻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重重”,而欧洲的刑罚改革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重重”只是对“轻轻”的一种补充。美国和欧洲刑罚改革的立足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轻缓化是当今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势。其三,犯罪非刑罚化。所谓犯罪非刑罚化,是指以非刑罚方法代替刑罚。8犯罪非刑罚化发展趋势的确立是新派目的刑理论对旧派报应刑理论论战的结果。在报应刑论者看来,有罪必罚、罚必当罪是应然之义。但是在目的刑论者看来,“刑罚只要是属于国家的,那就不可能是原始本能的、冲动的东西,其自身一定会具有其必要性和目的性,刑罚只有从它的目的考察,才能获得其份量和目标。”9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预防犯罪中,被动的、事后的、消极的刑罚所发挥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对于犯罪的预防有种种不同的方法,刑罚不是唯一的方法,因此应积极探索弥补刑罚功能不足的“刑罚替代措施”。在目的刑理论的倡导和影响下,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高度重视非刑事制裁措施和保安处分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的非刑罚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改革的一大主题之一。 国际社会的上述刑罚发展态势,对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作为一个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国际化、越来越趋向文明的国家,我们显然无法否认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无法掩盖人权、人道彰显的人性的光芒。人类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共同的挑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西方国家社会发展中所遭遇的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日益突出的问题,也是中国当下所面临问题;西方国家刑罚发展中所面临的“困惑”与“无奈”,也是中国刑罚发展的“困惑”与“无奈”。因此,西方国家对犯罪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在“困惑”与“无奈”中依然前行的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势,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价值。 对刑罚发展“趋势”的借鉴不同于单一刑种的借鉴,可能涉及到刑罚的总体调整。刑罚总体调整必须有总体性思路,也就是系统性思路。单一刑种的改革恐怕既难以撼动中国刑罚总体的现实状态,也会造成刑罚与刑罚之间缺乏有序、合理的衔接。 2.刑罚内在的结构缺陷 刑罚结构是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和排列顺序,其中比例关系是最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刑罚结构轻重的总体性质。以死刑、自由刑、非监禁刑在刑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标准,人类社会刑罚发展存在着五种不同的刑罚结构:一是以死刑为中心(或以死刑、肉体刑为中心);二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三是以自由刑为中心;四是以自由刑、非监禁刑为中心;五是以非监禁刑为中心。以死刑为中心或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属于次重刑结构;以自由刑、非监禁刑为中心属于次轻刑结构;以非监禁刑为中心属于轻刑结构。刑罚结构的轻重反映了一个社会对犯罪态度的差异,也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差异。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刑罚结构基本处于第四种或由第四种向第五种发展阶段。 中国目前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从世界范围内看属于重刑结构,甚至超重刑结构。10这是因为:其一,保留并广泛适用死刑。刑法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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