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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出了交通事故,公了比私了好:出了交通事故,找关系不是办法,履行正常手续更好一些。很多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怕扣分,倾向于私下解决。实际上,通 过交通队解决的办法要好一些,起码对自己是一种保护。特别是撞人 的事故,撞人之后双方私下写个协议,撞人的驾驶员认为赔些钱,以 后就太平了,但假如被撞的人今后一旦有问题,那么这个协议则是无 效的,被撞的人仍然可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有一个车主将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撞了,交警也去现场了,此车 主因害怕长期拖下去,就赔了5万块钱给对方。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 时,保险公司认为赔付要有明细:医疗费多少、误工费多少、自行车 修理费多少,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笔钱。再举一个事例:联防队员拦截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将停未停,在 主路上与联防队员纠缠的时候,一位车主开车将摩托车驾驶员给挑起 来了,摩托车没熄火又撞伤了联防队员。联防队员当时就没收了该车 主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摩托车主要求该车主赔一笔钱私了。像这类事 情就不能私了。因为即使签了协议,日后还会追究汽车驾驶员的责任。 况且,被撞的人主动提出私了,一定有原因。当时开摩托的人被联防 队员拦截,欲停又跑,估计是有问题。交警来了以后,发现对方的摩 托车和驾驶证根本没有年检。在这种情况下,性质就变了。如果当时 赔了一笔钱,那后面的事情就说不清了。由于当时的情况确实属于追 尾,警察判定:各修各车,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保险理赔中,对交通事故的不同处理方式可能带来不同的结 果。从上面的例子来看,如果当时私下把钱给对方了,保险公司也不 会赔付。因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处理得当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正常赔 付。另外,在事故刚发生后,一些隐患可能当时发现不了,私了只会 在将来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建议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尽可 能通过交通队解决,这虽然可能会被暂扣车辆和驾驶木,手续比较麻 烦,但对于保护自己更加有利。另外,通过交通队解决时,交通队对于事故的各项损失,都有非 常明确的标准,像护理费、住院费、医疗费等都有明确的标准,这样 对于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有好处的。而保险公司也是以交管部门的 证明作为赔偿依据。(3)先行赔付存在道德风险有的保险公司在施行一种“先行赔付”的制度。1000元以下的 索赔要求无须出具发票,直接付给被保险人现金。这种做法给客户带来了方便,但是存在 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款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车恢复成原状,但“先 行赔付”就有可能达不到这个目的。例如,我的车撞了,然后到保险 公司报案。假定车损坏的部位要修理,需要1000元。如果保险公司 赔了钱就不管了,也不要发票,那么一些车主可能就不修了,或者在 以后再发生事故的时候一起修,或者到保险公司进行再次索赔。保险 是一种补偿,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赢利,所以外修的时候要出具发票和 维修清单才能报销。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 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 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 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 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 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 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 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 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 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 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事实胜于雄辨,车主 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 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 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 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 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 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 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 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 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 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 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最后提醒车主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不应该出现两个极端:(1)在发 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 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 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 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气吞声。(2)哪怕一丁点的小刮 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 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太平洋保 险公司举例,太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 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 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 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 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二、汽车保险理赔时的基本常识(D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 员转达报案。(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 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3)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 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 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 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 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案例一: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承保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原告魏某诉称:被告周某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骑自 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 理,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不负事故的责任。被告某保险 公司系肇事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人。现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 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 损失合计人民币59029. 20 7Eo被告周某认为其驾驶的摩托车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 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或不足 部分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本案的被告周某系无证驾驶,根据机 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应驳回 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歧:对该案的处理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作为被 保险人的被告周某系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而引发的该起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责。故应当驳回原 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尽管被保险人周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但由 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 称交强险条例)在免责范围的规定上存有冲突,机动车保险条款 对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作了不当扩大,此情形下应按交强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即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当免责。评析:本案中,对被告周某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争议,关键是 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由于肇事的机动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 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 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 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交强险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该规定己明确地确认了赔 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认为由于本案的被告周某系无证驾驶,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主张,与法有悖。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己赋 予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享有无过错的受偿权利,该 项权利是法定的权利,相对应的,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除 港、澳、台地区)运行的机动车均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次, 我国交强险条例是道交法的配套法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 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从立法目的来看,交 强险条例是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且尽快获得赔 偿。国务院制定强制保险条例的目的在于具体实施道交法的原则 性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强制实施交强险制度,保证交通事故中 的受害人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获得赔偿,减少社会负面 影响,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最后,机动车保险条款所做免责不符 合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不应作为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争议 的依据。因为:其一,机动车保险条款是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制定 的,是授权性规范,其效力应低于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其 二,机动车免责条款对免责范围作了不当扩大,表现在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 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 得驾驶资格和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 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 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保险条款 第九条规定,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 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 只负责垫付相关责任限额的抢救费用,而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 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在交通事故的损失中,经济性的损失包括人身 受损和财产直接受损而造成的部分损失,另外还有受害人人身造成严 重损害后果可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条例中对四种情形下 的交通事故,规定保险公司只免赔财产损失,并不包括人身损失,对 此机动车保险条款显然作了扩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是 对第三人范围及赔偿范围解释的具体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从该条文字表述可以看 出,交强险条例对第三人的损失界定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部 分,且将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并列分开表述,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 赔范围,仅用了 “财产损失”的概念,更能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免 赔的部分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因 此,由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与交强险条例在免责范围的规定上 存有冲突,此情形下应按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无机动车驾 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因人身伤害损失的,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 险的保险公司不应当免责。故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 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Iword版本可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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