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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及其内在法律特征白洋 时间:2011-11-24 摘要:渔业配额制度是在渔业资源过度捕捞所导致的渔业和传统的投入控制理形式失效的历史背景下渔业资源生态特性而构建的一种产出式的渔业理形式。它是在总可捕量根底上开展起来的最早雏形始见于美加间的渔业理理。冰岛、新西兰等主要渔业结合本国国情施行了不同外在形式的配额形式。该制度具有专属性、持续性、可转让性、鼓励性等外在法律特征。资源的特性了配额制度的本质内涵是一种不得超越总可捕量的共同义务。义务本位下的配额制度其意蕴是一个理问题而非产权问题。产权的手段并不能根本解决渔业私权的行使必须处于公权利的监之下配额制度才能发挥应有实效这是配额本质给予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渔业配额;外在特征;本质内涵渔业配额制度(QMSQuotaManagementSystem)是根据渔种资源的可捕量并根据捕捞才能合理分配渔获量份额的一种产出式理方式。渔业行政理部门设定有关鱼类捕捞量的上限并在这个限度内发放捕捞答应证答应证可以在上交易1。它变过去渔业资源理普遍采取的限制渔船数量、设置禁渔区、禁渔等被动式的理为根据渔业资源量来确定捕捞量的主动式科学理因其把握住了资源生物特性故而成效明显目前已成为世界主流的渔业理。本文的主要任务是追根溯源对配额制度的诞生过程进展考证并探究制度的内在法律特征。一、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人类的欲求和有限的资源之间是一种“相持而长的微妙关系。当今世界面临的海洋渔业资源衰竭的根源在于人类过度捕捞活动超越了资源的可持续消费量所致2。渔业配额制度正是在这种关系严重失衡的前提下渔业生态系统的特性人类几经探究而求到的一种能有效应对渔业问题的理手段。1.过度捕捞资源衰退的罪魁祸首在配额制度诞生之前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国际渔业资源一步步地走向衰竭。推动这一过程开展的背后推手是多方面因素的集合这些因素主要包括:鱼类种群的生物学特性(如洄性使得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开发其他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存在差异相应的增加了渔业资源开发活动的理难度)、无休止地捕捞竞争、世界捕鱼船队的大量增加而导致捕捞才能过剩和渔业资源的国度开发、渔业补贴、海洋环境污染和破坏性捕捞行为引起的生态退化、渔业理方面的渔船“方便旗现象、副渔获物和抛弃物以及有害捕捞作业队渔业资源造成的浪费等。其中过度捕捞是导致世界渔业资源衰退的根本因3。2.传统的理形式遭遇挑战传统的理形式主要是投入式的渔业理措施。投入控制制度的缺点是不能控制渔获量容易导致渔获量过大的结果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的衰退。此外捕捞努力量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除了受渔船的数量、吨位、动力等因素影响外它还受其他投入如作业时间和次数、渔具的数量、劳动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渔业理理中不可能对所有这些因素的投入实现一一控制理难度较大4。例如我国陆续运用了渔具渔法限制、网目尺寸限制、伏季休渔等投入控制措施但渔业资源却仍然衰退严重。证明单纯的投入式渔业理措施并没有有效地控制捕捞才能的不断膨胀。3.渔业配额制度的产生。在过度捕捞引发的渔业加之传统投入式理形式失效的共同作用下渔业生物特性而施行的总可捕量制度开场进入了历史的舞台。美加间的太平洋大比目鱼理会(IPHC)于1932年施行了总可捕量的理措施。在汲取了比目鱼理中的经历教训后1937年美加太平洋鲢鱼渔业会把总可捕量按50:50的比例配额给了两个各国又按渔船或企业再次进展了分配5。这是配额制度最早施行的雏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间马里兰州议会的议案中有一个限制乞沙比克湾渔业答应证发放数量的方案从该方案中我们或答应以找到配额制度的主要施行形式个体可转让配额(ITQ)的雏形。该议案提及了答应证数量以及可以转让的规定6。而1974年的东北大西洋渔业会(TheNorthEastAtlanticFisheriesmission;NEAFC)的那么最早地对总可捕量制度地做出了书面定义:“总可捕量系指给予每一东北大西洋渔业会的会员国一项总可捕量的配额7。?结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1条亦明确落实了该原那么:“沿海国应其专属经济海域内生物资源的总可捕量。公约所确立的对国际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施行总可捕量目的的规定为配额制度全球范围内的施行奠定了根本的法律框架。自此之后配额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普及开来。冰岛最早施行了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新西兰那么将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进一步开展完善根本覆盖了本国所有经济鱼种的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除了ITQ之外配额施行形式还有:企业配额(EAs)、个别社区配额(ICQs)、渔船配额制度(IVQs)等。挪威、等主要渔业亦成功施行了符合本国国情的配额理制度并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当前配额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渔业理的主流二、配额制度的法律特性分析渔业配额制度是渔业系统可持续消费量(umsustainableyieldMSY)根底上构建的一种产出式理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和特点。1.渔业配额制度的运作机理。渔业配额理制度的是以入渔为前提、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消费量(MSY)为根据限制其捕捞量的产出量理方式。根本内涵如下:(1)国际渔业组织或国内渔业行政理机构根据渔区内各鱼种的适当消费量其总可捕捞量。该总可捕量称为总配额。(2)渔业行政理机构根据一定将总配额分配给渔业经营者使之拥有某一特定渔业、鱼种和渔区中一定比例的可捕捞量。(3)渔业经营者欲获得该配额必须向渔业行政理机构申请获得该配额后有权在配额范围内从事捕捞活动。(4)配额持有人有权将该配额出卖、出租也可以采取其他转让方式。(5)配额制度施行过程都处于渔业行政理机构的监之下比方通过安装渔船监测系统(VesselMoni-toringSystemsVMS)对渔船捕捞进展监视、捕捞日志的填写以及配额的流转的登记等等都是在行政的监手段。2.配额制度的外在特征。通过配额制度的运作机理我们可以发现配额制度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确定鱼种资源评估求取鱼种可持续消费量确定总可捕量配额的分配配额的交易配额的监视。严联络的各环节展示给人们的直观法律特征如下:(1)以的行政受权和制作为前提。以鱼类种群的可持续消费量为根据来设定渔种的总量通过行政答应的方式进展初始分配发放配额捕捞答应证。从确定鱼种的总可捕量确实定到配额的监视配额的整个运作流程都离不开的行政制。配额交易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鉴于渔业资源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特性和生态效应配额交易的结果对生态环境和社会整体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必须由对其进展必要的制。(2)排他性(Exclusivity)只有配额持有人才有权捕捞该配额范围内的鱼种。海洋渔业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由于其具有较弱的排他性和存在竞争性的特点导致了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性搭便车现象的严重。为消除公共资源所带来的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在确定鱼种的总可捕量前提下通过行政答应的方式将配额发放给符合要求的主体手中。在、新西兰等主要配额施行配额只发放给拥有捕捞答应证的主体。此外赋予拥有配额的主体对持有配额的专属排他权利。配额权被视为一种权利化的物权认同其准物权的特性。(3)持续性(Duration)该配额的存续。 56、间是长的:渔民个人和渔业捕捞所拥有的配额产权应当永久有效还是只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规定8:一是规定配额所有权是永久有效的;二是规定配额所有权与个别可转让配额工程具有一样的有效限;三是规定配额所有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四是规定在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的阶段配额所有权暂时有效当试用满后在配额所有权的有效时效。总的来说假如配额有效太短往往会引起缺乏或资源养护不力的场面而且重新分配配额也是一件非常棘手的问题。因此各国对配额权的有效的规定普遍较长。(4)可让与性(Transferability)该配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转让该配额。配额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试图对渔业资源施行产权化的理形式。配额权被视作一种物化的权利是一种准物权的存在状态。假如配额不允许转让就会影响配额持有者决策的灵敏性从而降低配额制度优化资源的特性。另外假如配额不能转让渔业理机构也面临重新分配配额的难题。在配额的可转让性问题上各国普遍持赞同态度。(5)制度具有鼓励性特点。配额交易制度追求的效果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渔业资源总量确实定了渔业资源具有稀缺性。配额制度的施行将渔业资源以往的外部不经济性通过确立产权的形式实现了化因此渔业资源的养护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每一配额持有者的实际渔获量程度和配额价值上下。所以配额制度也包含了能导渔业从业者积极主动养护资源的鼓励机制。3.配额制度的本质内涵。配额制度的外在法律特征所带给我们的直观感触照旧是传统法学范畴内的一种权利本位理念。但是行政受权的前提以及制措施的存在又使得我们对权利本位的理念产生了质疑。从总可捕量确实定到配额的发放以及交易配额的整个机制真的就是围绕私权为中心来运行的吗?制度的本质内涵是?下面我们试图探求制度的本原。(1)配额制度的义务本位。配额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双层权利构造的形式。总量确实定以及配额的发放是公权利的行使。配额获得者对自己所拥有的配额其享有的是一种专属排他的权利。学界普遍认同配额权具有准物权的特性。所谓准物权是指根据行政而获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虽然配额权具有某些物权的特性但是这种特性却处处受制于公权利的制约。无是国际配额还是各国国内配额的施行它必须置于公权利的制之中制度才能发挥应有之效。我们可以结合配额制度各施行环节来印证制度的这种公权特性。就国内配额机制来看资源的评估中数据资料的搜集离不开行为;总量确实定需要部门在可持续消费量的根底上综合考虑本国经济社会等前提下制定这也只有在公权利的操作中才能完成;配额的分配环节配额发放的以及发放对象确实定取决于行为的受权;配额的施行环节从捕捞上岸交易需要的全程监。在制度的整个流程环节之中公权利的行使始终处于中心位置强化监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将人类的行为限制在资源的总可捕量前提下。此外渔业资源的洄以及整体特性也了不是跨界洄鱼种还是辖范围内的鱼种资源渔业资源养护的任务不是单个所能解决的需要所有成员共同履行养护的义务才能真正地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义务的落实途径就是所有成员只能在鱼种资源的总可捕量范围内进展捕捞。只有将人类的欲求限制的资源极限的范围内才能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的理想场面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看配额制度的本质其实是一种不得超越总可捕量的共同义务。这种共同义务落实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也就是“渔民有鱼可捕人类有鱼可食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配额制度中权利是被限制在总可捕量这个共同义务前提下的这是永远不可逾越的总宪章。而在处于制度中的私权无其外在形式定义“物权、准物权、用益物权必须、也只能服从于这个大的前提之下才能发挥应有之效。一旦打破了总可捕量这个底线任何所谓的权利都将失去意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说的就是这种含义。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制度中私权的存在我们设定这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持续的最终落脚点还是为了实现人的开展满足人类的合理欲求。而配额权中私权成分的存在从另外的角度看还有进步资源配置的功能进而优化总可捕量前提下义务履行的效率。这样的制度设计即满足了人类合理私欲的要求又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展是一种双赢的举措。总之配额制度的有效施行必须牢牢把握私权的享有必须受控于总可捕量所设定的义务范围之内这一根本原那么。我们以新西兰的配额回购方案为例由于渔业资源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下总可捕量会发生和现实中实际确定配额总量发生不一致从而影响理的效果通过回购或配额来调节总量和实际配额量的平衡。如出现无才能回购应回购的份额时有权按比例消减配额这种按比例消减配额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在调节总可捕量和处理回购时掌握了灵敏性和主动性。也促使渔民在配额时定价更加理性。新西兰的历史回购方案充分说明了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总可捕量所设置的这个义务前提否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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