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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核心词:职务侵犯 主体 客体 主观 客观 职务便利 国内刑法第21条规定: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诸多方面有共同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混淆,笔者结合对刑法理论的学习,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进行论述,但愿对此后的司法实践产生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 根据刑法第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是一种运用职务之便侵犯本单位财物的职务犯罪。国内79年刑法只规定一种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凡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范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内,并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限定在侵犯公共财物的范畴之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一步,非公共财产的范畴不断扩大,侵犯本单位财物的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惩办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人员运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国内修订后的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规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独立的罪名,在犯罪构成和使用法定惩罚原则上都作了不同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性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涉及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她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固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她一般职工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工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她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运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公司、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的职工,国有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公司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运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根据本法第82,383条有关贪污罪的规定惩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与否已经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多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送行业等经济组织;其她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队或经济组,涉及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队。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财物,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公司、其她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涉及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并且也涉及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涉及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而言,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1、犯罪手段是运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运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运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运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她人员运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涉及:(1)运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解决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托、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运用其她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托、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她人员,或者运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运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运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运用单位临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运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的等,虽然获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她罪如盗窃罪论处。 2、犯罪行为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即非法将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所有财产,涉及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钞票、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涉及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发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涉及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运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管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措施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运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达,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原则,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在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成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毕,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与否完毕而定,如果没有完毕,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将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限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公司及其她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原则,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违背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公司等单位财物00元至万元以上的。 二、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研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两者的相似点 1、都是侵犯财物方面的犯罪。 2、都是运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3、犯罪的体现形式相似,都是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二)两者的不同点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比较 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刑法第18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事业机构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及两类人: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第二类人又涉及三种人: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她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与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何关系?笔者觉得,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方面,工作单位性质不同。前者是在国有单位工作,后者是在非国有单位工作。另一方面,经营、管理权限的来源不同。委派是基于委派者与受派者的行政从属关系成立的,而委托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委托合同成立的。第三,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后者占有的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3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刑法第8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运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需注意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必具有从事公务的条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含义比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广,在犯罪主体上已经超越了第3条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范畴。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人觉得,根据刑法的规定,与贪污罪相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有下列特性。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公司、其他单位的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里重点强调的非国有是与国有相对而言的。因此,只要精确把握了国有的范畴,那么对于非国有的范畴也就易于把握了。对国家参股或国有公司、公司参股的公司,究竟如何拟定其性质?其实,这是一种多元体混合制性质的公司,应认定为非国有若是公司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而构成犯罪的,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的委派人员,应以贪污罪论处,对于其她工作人员则按职务侵占罪定罪惩罚。 2.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辨别关系到行为人究竟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还是贪污罪的主体。同理,只要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也就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在前面贪污罪主体里,笔者已经探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那么,在非国有公司、公司里除了受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她一切工作人员均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在非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具有一定管理性质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的主管或经营、或管理、或经手所在单位财物的职权身份的人员,这些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职务。职务侵占罪主体所规定的职务,既涉及领导职务,也涉及非领导职务,既涉及管理、主管财物的职务,也涉及经手、经管财物的职务,既涉及单纯从事管理的职务,又涉及管理、劳务兼具的职能。16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客体、对象的比较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对象 979年刑法将贪污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中,因此理论上一般觉得,贪污罪的客体或者重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199年修订后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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