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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生产工人新岗位工资制暂行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提高纺织、丝绸企业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在纺织、丝绸企业一线生产工人中推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 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和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纺织、丝绸企业生产工人新岗位工资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省纺织、丝绸行业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暂行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同意。一、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企业, 必须是经过全面整顿验收合格的大中型企业 (企业类型暂按纺织部有关规定划分) 。其定员定额基本上达到了纺织部劳动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合乎国家规定,产、供、销正常;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具备了在一线生产工人中实行金额计件浮动工资办法的条件; 经济效益较好, 完成上交国家税利, 鼓励基金充足;企业名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健全。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亏损的企业, 均暂缓实行新岗位工资制。 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这些企业抓紧进行整顿,创造条件,条件具备时再实行。二、新岗位工资制将棉、毛、麻、丝、针织、印染等行业中运转生产的各个工种,根据岗位责任、技术要求、 劳动强度、 劳动条件统一划为一岗、 二岗、三岗、四岗、五岗以及特岗 (滚筒印花挡车工) 。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大中型企业,一至五岗和特岗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省政府皖政 1985 102 号文件规定的二类产业高档工资标准的六级半、六级、五级半、五级、四级半及七级(特岗)的工资标准执行。鉴于纺织、丝绸各行业中一,二、三岗工作物等级不同,原则上分为三个标准, 即标准之一: 一岗为六点五级; 标准之二: 一岗为六点二五级,标准之三:一岗为六级。二、三岗与一岗拉开合理的距离。各行业的四、五岗工作物等级相同。 (见附表一)。各岗位上的工种要严格按照纺织部颁发的 劳动规范规定的岗位顺序执行。企业在劳动规范所列工种以外增设的新工种,属一、二、三岗工种的,报省纺织厅审批,四、五岗工种的报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增加企业总定员数。三、进行岗位工资,应按照劳动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一、二、三岗工人,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从拿岗位工资的60 开始,以后逐年按10 均衡增加,第五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四、五岗工人,练熟期为六个月。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从拿岗位工资的 70 开始,以后逐年按 15 均衡增加,第三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各岗位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企业等级制工人一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四、经批准实行岗位工资的达到劳动规范 要求的在岗一线生产工人,原在岗实际工作年限应抵作熟练期和过渡期, 并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工作年限已满过渡期工人, 原等级工资(指一九八五年工改套升的工资等级。对一九八五年工改中没有给予套升的一线岗位工人,按下列原则处理,即:六级和六级以下升一级,六级半、七级升半级,七级半、八级不升级。)低于岗位工资的, 按岗位标准工资执行;对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乘以岗龄系数后工资的工人,其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工资乘以岗龄系数后的部分不参加计件,实行差额补助。五、实行岗位工资的一线生产工人,应推行计件工资制, 以进一步调动其生产积极性。 计件超额工资部分应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 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已核定的工资总额和随经济效益增长预增加的工资中支付。六、为适当照顾在岗工作多年的老工人,在实行金额岗位计件工资制的同时,用岗龄系数来调节新老工人在收入上的差别,即在按规定计算计件工资的基础上再乘上岗龄系数(实得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完成定额岗龄系数)。岗龄系数从熟练期满转正后开始执行,在拿过渡工资期间,其岗龄系数在一、二、三岗的,分别为0 60 、0 70 、 0 80 、 0 90 ,在四、五岗的分别为 0 70 、 0 85 。过渡期满后,在岗工作时间不到十年的,其岗龄系数为1 。第十一年十五年的为 1 035 ,十六年二十年的为1 091 ,二十一年二十五年的为 1 15 ,二十六年三十年的为1 205 ,三十三年以上的为1 262 (见附表二) 。计件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个别企业,也可以在上述年组岗龄系数范围内,从第十一年开始按年增加岗龄系数,但岗龄系数最高不得超过岗位标准工资的30 。岗龄按实际在岗年度计算,从每年元月份算起。七、关于下岗、离岗及工作调动等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1 一线运转工人临时下岗系指公假(参加全国会议和省召开的重要会议除外)、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工伤等的,其工资处理,凡岗龄或岗龄加工龄不满十年的,按各岗位标准工资(含过渡期工资,不含超过岗位工资的岗龄系数,下同)的50 ,岗龄或岗龄加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按各岗位标准工资的60 为基数,加上按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岗位标准工资的2计发下岗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岗位标准工资的90 。其中病假工资以此为基数,再按省劳动局劳险宇85 270 号文件规定执行。2 对正式离岗到非岗位工资制岗位工作的工人,其基本工资按下列原则处理:凡岗龄不满十五年,一律按五岗标准工资的 60 90 计算离岗工资;岗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按离岗前岗位标准工资的 60 95 计算离岗工资,岗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可按其在各岗次工作年限乘各岗次标准工资之和除以全部在岗工作年限的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离岗工资, 并按其 100 确定离岗工资。为了鼓励工人长期坚持在第一线生产,凡在岗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工人,退休时可按上述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百分之百离岗工资乘岗龄系数加差额补助后的工资计算退体待遇。实行岗位工资的职工调出企业后的工资,参照正式离岗办法处理。对少数原计时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的职工,可按计时等级工资予以介绍调入单位,并注明原工种在岗年限,由调入单位按其工种重新评定其工资。3 在不同顺序的岗位之间调动工作的,其工资处理,原则上应按新调入岗位的工资执行。对少数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实行差额补助的老工人,仍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对实行等级工资制调到岗位工资制工作的工人,应有三至六个月的熟练期, 熟练期内拿原等级工资。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凡工龄不满本岗序规定的熟练期与过渡期限的,按本人原工资就近靠入新工种岗位工资的过渡标准,并逐年过渡到本岗位标准工资;工龄已超过本岗位熟练期与过渡期的, 原则上应执行本岗位工资。对少数原等级工资高于新定岗位工资的工人,其差额部分也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八、各工种预备工的标准工资,按各自工种低一岗(五岗工种不再降低)的标准工资执行。实际顶岗生产后,其工资即可按照顶岗工种的岗位标准工资计发。九、对在一线生产车间实行计时等级工资的生产工人(如:保全、保养、运转检修等)的工资和奖金, 要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与其负责区域、班组的生产实绩挂钩浮动。上下浮动的比例,可以根据其本人负责的生产区域,班组责任大小、工作繁简、与一线生产关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由企业自定。十、适当提高一线生产工人中、夜班律贴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 39 号文件规定精神,中班工作至 22 时以后每人补助 0 40元,夜班补助 1 00元。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十一、关于实行岗位工资人数与工资的核定问题:1 鉴于我省纺织企业的实际用工水平,实行新五岗工资制的企业的全部职工人数和一线运转工人的人数,统按劳动规范三挡用工水平核定。2 一至五岗工人每岗人数的核定,凡部颁标准对各岗人数有比例规定的、应按部颁标准进行核定。没有部颁规定的、 可按现有实际全部职工人数和在名岗人数测算出各岗人数的比例,然后按 劳动规范 三挡用工水平的要求核定全厂职工人数,按上述比例算出各岗应核定的人数。3 根据三挡用工水平核定的各岗人数,乘各岗标准工资,减去原各岗工人实行计时工资时的标准工资,就是该单位实行新五岗所增加的岗位工资。实行新五岗的岗位标准工资和实行岗龄系数所增加的工资(含逐年增加数),以及各岗位因逐年过渡而相应增加的工资,允许进入成本。各企业应增工资总额,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核定。十二、企业实行新岗位工资制,应先根据纺织部劳动规范以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测算, 提出实施方案,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企业主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财政、劳动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各地、 市纺织公司和劳动、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贯彻意见下达执行, 报省纺织厅、省劳动局备案。 已试行新岗位工资制的企业, 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应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省企业工改领导小组皖企工改 85 第 016 号文件中,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改按本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省纺织工业厅和省劳动局负责解释。表一纺织、丝绸工业二类产业分行业的工种工资标准表(五类工资区)特岗岗序 (滚筒 分行 行业 一岗二岗三岗四岗五岗印花档 备 注业工资 车工) 棉纺织、棉印 标准之一染、毛精纺、 88 82 76 70 65 94麻纺都、丝绸 色织行业的复杂色织、床单、 品种织布挡车工毛粗纺、长毛 可执行标准之一标准之二绒、毛线、织 85 80 75 70 65 带、毛巾、帆 布等 针织内衣、袜 标准之三子、毛条、制 82 78 74 70 65 线、围巾等表二岗龄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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