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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海绵城市ppp项目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署: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在 甲方:乙方:第1条定义和释义1.1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下 称“PPP项目合同”) (包以及 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 同的一部分。本项目:项目范围:经营权: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本项目设施,并 对本项目设施提供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占有权:指对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和相关设施的控制权。甲方建设部分:子项目:不可抗力:指具有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含义。政府购买服务费:指甲方在合作期内向乙方购买本项目可用性 (符合验收标准的 公共产品)以及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 (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 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 适用法律,导致:(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和税收优惠发生变化;(b)项目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市政府以上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法律、国务院颁布 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政 府部门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 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 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 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不包括根据中央层面的法律变 更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 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 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 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股东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股东协议。乙方章程: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章程。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甲方根据第7.16.3 ( c)条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止。预计开工日:指对每一个子项目而言,指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开工的日期。 预计完工日:指本项目下所有子项目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日期。 正式运营日: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的次日。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国内的湿地公园、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等类似项目的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项 目设施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方法。项目设施: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乙方要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 交的本项目永久性工程(其中甲方建设部分由甲方负责安排设计、 建设后移交乙 方运营维护),包括与其运行有关的各种零部件、备品备件、装置等。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建设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运营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运营和维护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 的保函。移交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移交和缺陷责任期内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向甲方提供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本项目进行设计、 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 同意或授权。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 如果乙方 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 但因乙方未遵守 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建 设履约保函、运营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融资交割: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 且融资文件放款所要求的 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门颁布的所有 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于本项目的强制性要求。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合作期: 运营期:指从正式运营日起算的期间。缺陷责任期:提前终止通知: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严重违约事件:违约利率: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加 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 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违约利息按单利计算。一般补偿事件:关键工期:移交日:指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有 关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其他日期。运营年: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本项目正式运营 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 始,至本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运营月: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 但第一个运营月应自正式运营日 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合作期最后一个公历月的第一日至合作期 的最后一日。运营日:指本项目运营期内每日从 00 : 00时开始至同日24 : 00时结束的二十 四(24)小时。政府部门:指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 的其他行政实体;(a)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b)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1.2 释义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 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 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1.2.2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1.2.3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第2条经营权和合作期2.1经营权2.1.1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权,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本项目设施中 甲方建设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本项目设施提供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2.1.2距本项目合作期正常终止 个月之前,如果甲方决定继续采用PPP方式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在同等 条件下,乙方具有与甲方就本项目经营权订立新的PPP项目协议的优先权。2.1.3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与本合同第 2.1.1条规定的经营权范围之外的其它经营活动。2.1.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质押或在其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担保权益。2.2合作期2.2.1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2.2.2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2.2.3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将剩余 未交付的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第3条声明和保证3.1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本项目已经 市政府同意实施。3.1.1 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 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 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1.2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1.1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 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4.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3.2 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3.2.1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 能力;3.2.2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 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该等合同项下各项义 务的履行;3.2.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 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 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 冲突;3.2.4如果乙方在上述第3.2.1条或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 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4.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3.3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对乙方 进行监管。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一般权利4.1.1 甲方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监督实施细则等对本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 预算等进行管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跟 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4.1.2 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但甲方并不 因其开展有关监督、 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 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 任何义务或责任。4.1.3 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和标准进行变更。4.1.4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 并直接或指定有关机 构接管本项目。4.1.5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审计。4.1.6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4.1.7 乙方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设施, 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 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属于甲方。4.1.8 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4.2 甲方的一般义务4.2.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4.2.2 除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外, 甲方应保持乙方对本项目经营权在合作 期内始终有效。4.2.3 甲方应按照本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4.2.4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甲方建设部分。4.2.5 协调有关部门,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 审批、 工程报建和竣工 验收手续。4.2.6 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 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批准。4.2.7 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第 14.7 条的约定向乙方 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4.2.8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 为本项目建设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4.3 乙方的一般权利4.3.1 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本项目的经营权,并收取政府购买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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