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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任何人未知识目标:1 .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概念,掌握我国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量两种招投标模式的优缺点。2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3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4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交底的有关概念,掌握合同实施的操纵过程与工程变更的程序。5 .熟悉国际工程咨询与承包合同的概念,掌握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能力目标:1 .能够对招标与投标的环节进行阐述。2 .能够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分类,能够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含义进行说明。3 .能够针对不一致的合同类型,说明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要紧内容。4 .能够针对不一致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索赔的原因与索赔的方式。5 .能够对国际工程合同的履行要求进行说明。第1章建设工程招投标1.1 招标投标的概念与意义1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与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与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通过初步研究与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意义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关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继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操纵起到关键作用,具体表现在:(1)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只有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才能形成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其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出现猛烈竞争(相互竟标),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者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展开,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我国招投标活动有特定的机构进行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务必遵循,有高素养的专家支持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的群体评估与决策,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与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3)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实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继而更好地操纵工程造价。使用招投标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制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设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即建设单位、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与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即为合理操纵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4)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操纵。在建筑市场中,不一致投标者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通过推行招标投标,最终是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者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也对不一致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猛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与进展,每个投标者都务必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工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工程价格更为合理。(5)能够减少交易费用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继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在统一的建筑市场中进行,并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已进入制度化操作。招投标中,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地点报价竞争,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者,必定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这本身就意味着招标人收益的增加,对工程造价必定产生积极的影响。1.2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与分类1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务必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投标法,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又称之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招标广告,有投标意向的承包商均可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可购买或者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点是:投标的承包商多、竞争范围大,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与缩短工期。其缺点是: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最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因而此类招标方式要紧适用于投资额度大、工艺、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又称之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不公布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与所掌握的各类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一样都务必按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要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都务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数目可由招标单位操纵,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比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假如招标单位在选择被邀请的承包商前所掌握信息资料不足,则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商的机会。1.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通常程序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是指建设工程活动按照一定的时间、空间顺序运作的顺序、步骤与方式。始于公布招标邀请书,终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其间大致经历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要紧阶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流程表JL 开标(资格后审)注:1.公开招标流程:含以上流程的所有环节2.邀请招标:不含资格预审2 .从招标人的角度看,建设工程招标的通常程序:(1)设立招标组织或者者委托招标代理人;(2)申报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与标底(实行资格预审的还要申报资格预审文件);(3)公布招标公告或者者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投标资格进行审查;(5)分发招标文件与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7)成立评标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实行资格后审的还要进行资格审查);(8)审查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组织评标;(9)择优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10)将合同草案报送审查,签订合同。3 .从投标人的角度看,建设工程投标的通常程序:(1)向招标人申报资格审查,提供有关文件资料;(2)购领招标文件与有关资料,缴纳投标保证金;(3)组织投标班子,委托投标代理人;(4)参加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5)编制、递送投标书;(6)同意评标组织就投标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进行的询问,举行澄清会谈;(7)同意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提供履约担保,分送合同副本。第2章建设工程合同概述2.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个系统的概念,从涵盖内容上说,应该包含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与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等。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向、有偿合同,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务必履行相应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被称之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承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一方。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项目法人)。承包人最要紧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与之对应,发包人最要紧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在进行这项活动前,发承包双方共同订立的合同具有其特殊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的主体通常只能是法人或者法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务必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发包人对需要建设的工程,应经计划管理部门审批,落实投资计划,并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是有从事工程建设相应资格的企业,理应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没有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资质等项目工作;特别是,资质等级较低的,不能越级承包工程。(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就是建筑产品,建设产品本身是不动产,与地基相连,不能移动,这就决定了每项工程的合同标的物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彼此不一致同时不可替代。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不能够通过流水线做单一化生产,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都务必习惯不一致的需求,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使用人都不一样,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单独设计与施工,建筑产品单体性生产也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建设工程往往具备结构复杂、体积大、材料类型多、设备贵重与工作量大等特点,这就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通常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由于种种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众多原因导致合同期限顺延。而且,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由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许多环节构成,每一个环节都是独立而有内在联系的个体,都需要通过建设工程合同予以约束。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4)形式与程序的严格性通常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能够选择不使用书面形式。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长,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将双方权利、义务,使用的支付手段与应用的技术等内容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予以明确认定。基于工程建设关于国家经济进展、公民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与实施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与分类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发包人、承包人务必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1)发包人主体资格发包人,有的时候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进行工程发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下列简称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就要求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同时,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能力的,能够自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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