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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工资的问题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安康,只要员工有生产的事实,就应享受产假。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贴(产假工资)等。案例:未婚先孕可享受产假工资吗小丽(化名)与嘉善某复合材料公司在20*年*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然而,同年*月8日在小丽已有身孕的情况下,公司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20*年*月5日,小丽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恢复和她的劳动关系。20*年*月17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剖腹产生育一女,但她先后两次向公司请产假均未获准。同年*月1日,公司又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丽再次将公司告上法庭。20*年,小丽开始为筹备成立嘉善某复合材料公司而忙碌。20*年*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同年*月3日,小丽经医院诊断已怀孕。巧合的是,第二天,公司即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在说明特殊情况后,公司仍于同月8日正式发出人事任免备忘录与她解除劳动关系。20*年*月30日,小丽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人事任免决定,维持原劳动合同。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丽未按法律规定取得有效的婚姻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而妊娠的不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在申诉过程中,小丽承认自己确实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小丽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中也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对于小丽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问题,可另行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20*年*月17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然而,她先后在产前产后两次共请产假105天,均未获公司批准。随后,公司以小丽从20*年*月8日起未能在公司工作等为由,于20*年*月1日作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今年*月9日,小丽再次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小丽的部分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结果,并一致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年*月1日解除,故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年*月1日解除。今年*月6日,小丽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丽工资及赔偿金3万多元,并为其补缴从20*年*月到20*年*月除个人缴纳部分外的养老保险费。本案中,要注意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安康,只要员工有生产的事实,就应享受产假。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本案的女职工小丽在休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贴(产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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