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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 清 市 精 密 电 子 电 器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测量和监控活动的有效性,特制定规定。2.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所用的器具。(如游标卡尺、千分尺、天平、台称、耐压测试仪等,以下简称计量器具。)3. 已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质管部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4. 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质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后给予购买,并由质管部登记核发。5. 计量器具损坏或偏离核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交回或通知质管部进行核实。对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计量器具,由质管部填写设施报废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废。6. 一人不能领用两只及两只以上同样规格型号的量具。7.性能测试仪器为一年检定一次,自制的检测仪器和检验夹具卡尺、千分尺为6个月校正一次校准温度为-15-40,湿度为40-80。质管部针对计量仪器能否使用,有监管控制权、校正权。办公室有权追查损坏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罚。8. 本规定为Q/AMC2G0706-200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补充文件。未尽事宜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执行。9.本规定由办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质管部负责检查执行。10. 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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