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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依据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本保险条款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销售地,或从销售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第一部分 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和财产的干脆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其次条 下列缘由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二)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有意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三)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实行措施的状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七)运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状况下驾车。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全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改变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五)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六)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八)依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担当的部分。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四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赔偿处理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移动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供应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恳求赔偿。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干脆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被保险人的恳求,保险人应当干脆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恳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干脆向保险人恳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依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担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依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缘由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运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其次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假如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次十一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接着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其次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加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供应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其次章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六)玻璃(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裂、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其次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依据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二)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五)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有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实行措施的状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七)运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状况下驾车。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二)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运用所遭遇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八)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九)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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