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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经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等服务。涉农用水服务(名称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设立:先看人员是否满足要求,(成员必须5人以上,农民成员80%,20人以下的可有一个企业或组织成员,20人以上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5%,组织成员要与农民合作社同类。)名称后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1、申请书(含委托书)2、全体成员签署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成员签署章程4、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理事就是法定代表人)5、身份证明(理事长、理事、全体成员、代办人)6、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或居委会的证明,国有农牧等企业的员工则由企业出具证明,可算农民,这种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7、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的出资清单(用实物或知识产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得以劳务、特许经营权等无法转让的财产进行出资)清单载明:姓名、出资方式(如:货币 知识产权等)、出资额并分别签名,最后要有出资总额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载明姓名、证件号、住所、成员身份)9、场所10、名称(某某专业合作社)涉农用水的企业*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11、场所使用承诺书、登记表、名称预核准表变更1、申请书(含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成员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 盖章)4、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出资总额或出资情况变更(出资成员和法人代表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新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身份证明)理事名称成员(成员名单和身份证以及成员出资清单、章程修正案,新成员满足农合设要求)成员变更是备案不需要修改执照,不要提交执照正副本5、正副本注销: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由成员推举清算组,逾期,由成员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60日内登报,清算结束办理注销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先办理备案(材料见后表)2、查询有无分支,有分支,先注销分支,提交注销通知3、申请书(含清算组成员签署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4、成员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或人民法院文书或吊销文件5、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和名单6、清算报告(全体成员签名或者法院确认)7、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复印件8、清税证明9、正副本备案合并、分立先备案后注销最后新办备案材料1、申请表(含委托书)2、成员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3、成员大会作出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4、正副本增设或注销分支要备案备案材料1、申请表(含委托书)2、增设分支的执照复印件,注销要注销通知 3 成员名单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和经营范围隶属于农合社)1、申请表(含委托书)2、身份证(代办人、负责人)3、农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4、经营场所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10、场所使用承诺书、登记表、名称预核准表分支机构变更1、申请书(含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全体成员签署的变更决议书3、场所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人名称(名称和经营范围隶属于农合社)4、正副本分支机构注销:1、申请书(含清算组成员签署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清税证明3、正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名称为“*专业合作社”2、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3、选举*为本社理事长。4、选举*、*、*为本社理事。5、选举*为本社监事。6、其他事项。设立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广西稻海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第一条 本社名称:广西稻海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际贸易中心A单元24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农业技术研发及推广;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及销售;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及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种植及销售、加工、储藏;为本社成员引进新品种;农业技术研发及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农副土特产品、化肥(除国家专项规定外)、农具、农用机械购销;粮食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成 员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5名。其中,农民成员4名,所占比例8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1 名,所占比例20%;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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