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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牵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持股5以上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及控股子公司、本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对本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工具,以下同)市场价格及/或成交量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财务、会计及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信息;(二)经营情况、业绩的重大变化;(三)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四)重大权益变动,包括证券发行、回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六)重大交易,包含重大投资、融资、资产购置等;(七)重大诉讼和仲裁;(八)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自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会议资料、公告稿或者其他材料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部门应将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据。第八条 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行、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等,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的概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获取信息的时间等。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或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行、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等未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可要求补充填写并备案。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五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三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总行相关部门、分行、控股子公司等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备案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进程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概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筹划决策的时间等。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等各类内幕交易。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包括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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