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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22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综合作业二答案参考1. 下列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应予以行政补偿的有( )。 A土地征用 B房屋拆迁 C公安机关错误拘留 D军事征调下列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应予以行政补偿的有()。A土地征用B房屋拆迁C公安机关错误拘留D军事征调ABD公安机关错误拘留行政相对人的,应予以行政赔偿,而不是行政补偿。2. 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有( )。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B16岁以下的人 C10周岁以上的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有()。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B16岁以下的人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 )公布。 A国家计量局 B国家统计局 C国家技术监督局 D国务院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A国家计量局B国家统计局C国家技术监督局D国务院D4.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表面特征来看,属于( )。 A当事人主义 B职权主义 C混合式 D弹劾式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表面特征来看,属于()。A当事人主义B职权主义C混合式D弹劾式C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很多当事入主义的内容,所以本题选C。5. 简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简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正确答案:第一保险经纪人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险费获得最优承保并且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索赔事件时有可能使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2)利用保险经纪人对于保险人来讲是相当经济的。(3)在再保险市场上很多业务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完成的。(4)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可以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第二保险经纪人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如果对经纪人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可能导致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扰乱正常的秩序。第一,保险经纪人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险费获得最优承保,并且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索赔事件时,有可能使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2)利用保险经纪人对于保险人来讲是相当经济的。(3)在再保险市场上,很多业务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完成的。(4)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可以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第二,保险经纪人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如果对经纪人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可能导致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扰乱正常的秩序。6.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唐律中有关什么的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唐律中有关什么的规定?( )A法律适用B类推C法律解释D自由裁量正确答案:B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表明了唐律中有类推原则。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7.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A.代理人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进行的活动参考答案:ABCD8. 国际环境法的特征之一是法律理念具生态性。(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9. 简述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简述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0. 简述投保人的义务范围。简述投保人的义务范围。正确答案:(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3)防险的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6)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3)防险的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6)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11.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可以向应聘者收取考试、面试等的成本费。(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12. 法是谁的意志的体现?A、立法者B、公民C、国家D、人大代表法是谁的意志的体现?A、立法者B、公民C、国家D、人大代表正确答案:C13. 现象之间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确定的数量关系即为相关。 ( )现象之间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确定的数量关系即为相关。 ( )正确答案: 14. 无权执行刑事拘留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无权执行刑事拘留的机关是()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A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据此,具有刑事拘留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15. 下列有关破产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破产财产”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破产财下列有关破产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A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破产财产”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破产财团”的概念B对于破产财产的性质的争论,主要存在“权利客体说”和“权利主体说”C我国在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上,采取的是固定主义的立法例D在我国破产财产是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的C根据上述对破产财产的解释,可知A、B项是正确的。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各国破产法中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分别为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所采纳。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并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应划归破产财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所以,我国采用的膨胀主义,C项错。所以,D项正确。16. 如何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法律定位?如何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法律定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发达国家多将中央银行定位为准企业性的经济组织或者法定机构、特殊法人,我国则将中国人民银行定位为实施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和公开市场操作主体,也具有政策性企业或特殊企业的性质。因此,它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制度,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交叉接合部。17. 甲欲出卖自家的一架价值5000元的钢琴。雇一板车车夫帮忙拉到买方那里。甲自己骑自行车伴同这板车车夫运送钢琴甲欲出卖自家的一架价值5000元的钢琴。雇一板车车夫帮忙拉到买方那里。甲自己骑自行车伴同这板车车夫运送钢琴。在经过某商店时,甲被商店外面的促销表演吸引,在路边停下来观看,让车夫也停在他身旁。车夫趁甲不注意之机,将钢琴拉走。低价卖给他人,得款1000元。则车夫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侵占罪C销售赃物罪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A整个案件过程中,甲始终与车夫保持适当的距离,钢琴始终处于甲的实际控制之下,车夫趁甲不注意将钢琴拉走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之所以不构成侵占罪,因为车夫虽然占有钢琴但是却没有排斥甲的实际控制,不符合侵占罪构成。18.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A.60日B.7日C.10日D.30日参考答案:D19. 对非居民纳税人由中国境内公司支付但支付地点在境外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非居民纳税人由中国境内公司支付但支付地点在境外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正确20. 什么是一般保证?在什么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什么是一般保证?在什么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应当在合向中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最大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1. 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日:“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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