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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问题答疑库(共2题)一、问题答疑知识点(共4题)1危险的定义及特性(第一章第一节)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及其限度具有不拟定性的状态。其特性可以概括为:客观性;损失性;不拟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2.危险的构成要素(第一章第一节)()危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危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长、扩大的条件。一般有三种类型:实质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危险事故。是指危险的也许成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成果。(3)损失。是指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者灭失。一般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4)危险载体。是指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可以分为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危险要素间的关系。危险因素导致危险事故的产生,引起危险损失并由危险载体承受危险损失。3.危险管理(第一章第一节)(1)危险管理的定义。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危险的结识、衡量和分析以及解决措施的选择与执行,以尽量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措施。(2)危险管理的过程。涉及:危险管理目的的拟定;危险辨认;危险衡量;危险解决;危险管理效果评价。可保危险就是保险所承当的危险。应具有的条件是: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拟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危险单位存在;损失的发生具有偶尔性。4保险的定义(第一章第二节)保险是以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的危险,用科学计算的措施共同聚资,建立专用基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商定事件的发生,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损失说理论(第一章第二节)保险损失说有哪些分支理论?损失说的重要理论分支涉及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6.保险与类似活动的比较(第一章第二节)(1)保险与自保。都是对灾害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措施。区别表目前:两者所采用的具体措施不同;两者的保障限度不同;两者对基金的权利不同。(2)保险与储蓄。都是为了将来经济上的某种需要而目前积存资金的方式。区别表目前:两者的具体目的不同;两者的权利不同;两者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两者体现的支付与反支付对等关系不同。(3)保险与救济。都是为抗御灾害事故而实行的一种补救措施,在谋求社会生活正常和安定方面都起着有益的作用。区别是:两者的实行形式不同;两者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两者采用的计算措施不同。()保险与赌博。在给付与反给付原则上,都不需要个别的均等关系,只需要保持综合均等关系,并且都是由偶尔因素所决定的。原则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手段不同;两者的成果不同。.保险的分类(第一章第三节)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队保险。按保险的实行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8.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第一章第三节)按保险的实行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本上,通过协商,采用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目前: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与否参与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与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状况下,投保人可以半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品运送保险合同和运送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目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国内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但凡在规定范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乐意与否都必须参与的保险。.保险的职能(第一章第四节)()保险的基本职能。体现为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具体涉及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理解保险的基本职能应注意: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得以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内在本源;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一切社会形态下共有的。确立保险基本职能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保持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维护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和严肃性。(2)保险的派生职能。重要有:分派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保险的基本原则10.最大诚信原则(第二章第一节)(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损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或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规定致害方补偿因此所致经济损失。()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因素。危险发生以及损失的偶尔性;保险人对标的信息理解的不对称性;保险的专业性。()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涉及告知、阐明、保证、弃权与严禁严禁反言。1.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第二章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限度规定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的诚信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经营的技术限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其技术较高,复杂限度远非一般人所理解;(3)保险一般具有转体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保费,一旦有风险事故发生产生损失就会获得大额的补偿。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有助于保证保险业稳定和发展。12.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第二章第一节)(1)违背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告知义务有四种状况:一是漏报;而是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一般因过错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与否批准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补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步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阐明,根据国内,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违背保证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背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似的,及时违背保证的实行更有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以违背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13.保险利益原则(第二章第二节)(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拟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必须是合法的。(3)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4)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涉及:定义原则、列举原则、批准原则。(5)保险利益的合用时限。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14.近因原则(第二章第三节)(1)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事故导致的,保险人才干予以补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形成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干构成保险补偿的条件。()近因原则的运用。涉及认定近因的基本措施;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拟定。具体可分为单一因素状况下的近因认定;多种因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5损失补偿原则(第二章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在保险合同商定的危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正好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涉及:被保险人祈求损失补偿的条件;保险人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补偿而额外获利。代位原则(1)代位与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商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获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获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的内容。涉及: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3)保险委付。涉及:含义;成立的条件;成立后的效力;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步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反复保险的状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用合适的分摊措施分派补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足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重要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险合同的含义。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合同。16.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章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涉及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中介人涉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3)保险合同的内容。重要体目前保险合同条款上。保险合同条款涉及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7.保险合同的签订(第三章第三节)(1)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通过要保和承保两个环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到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三章第三节)(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告知义务;妥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5)告知义务和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权的义务。()保险人的重要义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重要是保险补偿责任。此外,尚有向投保人阐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以及为投保人等其她保险合同主体保密等义务。19.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三章第三节)(1)保险合同变更的因素。(2)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3)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附贴批单;保险合同变更的书面合同。20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三章第三节)(1)保单转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将其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保险单在一定条件下的转让。(2)保单转让的程序。一般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批准;货品运送保险合同容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批准。2.保险合同的终结(第三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结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因某种法定或商定事由浮现时而不复存在,是保险关系的绝对消灭。按终结的因素可分为自然终结和提前终结。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三章第三节)(1)保险合同的解释。在对保险合同解释时,应遵循的原则有: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的原则;专业解释的原则;有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涉及:协商、调解、仲裁、诉讼。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第四章与第五章综合内容)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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