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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灯具市场的主办方资质要求、建设和经营环境要求、招商管理要求、经营管理要求、人员管理要求、消防治安要求和信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灯具市场的建设与经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18580-GB6566:GB18580-2001 人造板及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1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 粘合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2001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2001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灯具 lighting能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的光线的一种器具。注1: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部件及灯饰等。注2:不包括光源、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与电源连接的设备。3.2灯具市场lighting market以灯具为主要交易对象、灯具商品占商品总量的80%以上、为灯具交易双方提供固定的、具有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的专业交易场所。3.3市场建设者 market builders对市场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机构或自然人。注:包括政府、发展商或投资商。3.4市场管理机构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market市场运营管理的组织。注1: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发展管理局等机构(也可作同义词)。注2:市场最高管理者称为主办方。3.5市场从业人员 market practitioners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市场内的交易商及相关服务人员。3.6交易商 trader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商、批发商、代理商、网上交易商、批发和零售兼营者以及采购进货的零售商和个体工商户等。3.7店铺 shop市场中同一种类商品交易活动场所的最小单位。3.8招商制 leasehold system为集聚交易商并为开展市场统一的经营管理而采取的招纳交易商的形式之一。3.9产权制property system为集聚交易商并为收回部分建设投资而采取的招进交易商的形式之一。4 主办方资质要求4.1 资质审查4.1.1 应具有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4.1.2 应有经营场地并具有相关法律文件证明。4.1.3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财务制度。4.1.4 应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4.2 准入4.2.1 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店面情况,限制灯具市场主办方的准入。4.2.2灯具市场宜准确定位,实行差异化竞争。5 经营环境要求5.1 选址5.1.1 市场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将欲建市场纳入本区域市场建设规划中。应与同质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注:同质市场指市场内的商品、市场经营业态和市场经营方式等相似的市场。5.1.2 市场选址应在交通方便,辐射范围广,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地方。5.1.3 市场主体建筑应符合JGJ48的规定。5.2 市场出、入口5.2.1 出入口应有明显的“xx灯具市场”或“xx灯具城”标识,营业时间应标示清晰。5.2.2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5.2.3 顾客入口应与商品入口区分,不应有阻碍人员疏散的障碍。5.2.4 设有台阶的入口,坡度应缓和,并设有无障碍坡道。5.2.5 应设置紧急出口及疏散标志。5.2.6 出入口及其附近若有潜在危险情况,应有警示标志。5.3 场内环境5.3.1 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5.3.2 各种标识应齐全、正确、明示,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5.3.3 应通风、明亮,并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空气应符合GB/T18883的规定。5.3.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应符合GB18580、GB18581 、GB18582、GB18583、GB18584、GB18585、GB18586、GB18587、GB18588和GB6566的规定。5.3.5 应设有主通道和紧急通道,明示安全出口,保证通行顺畅和疏散迅速,通道最小净宽应符合JGJ 48中3.2.8的规定。5.5.6 灯光照明应达到GB50034的要求。5.3.7 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场内污水处理应符合GB8978的规定。5.4 设施设备 5.4.1 应有与市场交易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货运、装卸停车场与交易商、顾客乘用车停车场应分别设置。5.4.2 应建立仓储中心并有相关物流服务。5.5.3 多层市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垂直升降电梯、专用货梯。电梯应符合GB 7588的要求。5.5.4 应配备电力应急设备,在出入口、紧急通道、购物主要通道装置应急灯。5.5.5 应设置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的卫生间。卫生间应有无障碍措施。卫生间的卫生应符合GB/T17217的要求。5.5.6 应设置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应及时清理。5.5.7 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5.5.8 应设顾客服务中心,并设置与卖场条件相匹配的物品存放处、咨询台、广播室、公告栏、客人休息椅、自动取款机、投诉台等相应服务设施。5.5.9 应设有中央空调或其它空调设施。5.5.10 可设置娱乐、餐饮等综合性休闲设施。6招商管理要求6.1 交易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b)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c)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6.2 应公开招商政策,招商广告和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6.3 应建立持续性的招商工作制。6.4 应建立招商档案和短、中、长期和永久性招商档案管理体系。7经营管理要求7.1质量管理7.1.1应制定灯具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准入制度。灯具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a)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b)产品标准号;c)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d)商品的检验证、标签、批准件等市场准入证明;e)有关商品质量认证标志、能效等级证书、商标与专利证明;f)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有关依据的证明;g)进场交易的商品标识应规范,应明示商品产地和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h)实行强制性认证的进场交易商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i)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j)进场交易的进口商品应有检验情况通知单、进口商品报关单或进口货物证明书、海关验收税单、商检证明和中文说明书;k)进场交易的代理或授权交易的商品,应有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l)场内交易或售出的商品应有产品出厂的质量保证单。7.1.2主办方应对灯具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实施灯具准入规定。7.1.3应建立交易商协议准入制度,与入市交易商签订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7.1.4应建立抽样检测制度,应对采样记录、检测报告、客户档案进行登记。7.1.5应对经销的商品实行条码进行管理。7.1.6交易商应建立灯具商品的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灯具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7.1.7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以下商品:a)已被淘汰的0类灯具产品;b)未标注产品标准的商品;c)对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内而厂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d)走私商品、二手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三无产品和需强制认证但无“3C”及其他认证标志的商品;e)虚标功率、虚假标签、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服务标识的产品;f)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或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劣质不合格商品和技术不过关商品;g)其他以任何方式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7.1.8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并记录在案。7.1.9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交易商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7.1.10主办方应建立市场台帐制度,台账应至少保存2年。7.1.11市场宜实行消费者回访制。7.2价格管理7.2.1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制定应遵循国家相关价格规定。7.2.2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标签应标明商品价格、名称、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7.2.3标价签应价目齐全,标价准确,货签对位,一货一签。7.2.4特价交易商品应标明其价格理由。7.2.5所有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凭据(收据或发票),销售凭据的开具不得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7.3交易管理7.3.1监督指导交易商建立健全台账制度。7.3.2主办方应逐步引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建立实行统一电子结算系统。7.3.3主办方宜建立统一电子交易平台。7.3.4应运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加强各种交易数据管理。7.3.5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及时公示市场交易的相关信息。7.3.6规范合同管理,区分大宗灯具商品和特殊定制商品的合同文本。7.4服务管理7.4.1主办方为灯具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信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和交易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7.4.2主办方应编制有市场管理工作手册。7.4.3市场应统一为交易商注册工商牌照。7.4.4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制定解决办法并改进。7.4.5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7.4.6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处理投诉应责任到人。7.4.7应对投诉处理负责人实行监督、考核。7.4.8市场管理方应对灯具产品进行真假辨别和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7.4.9市场管理方应对灯具产品废品进行规范回收。7.4.10应设置有对残疾人服务的人员和用具等。7.4.11应对货运物流或配送服务实行统一管理。7.4.12应兑现对进场交易者的各项服务承诺。7.4.13交易商建立售后服务平台,提供及时的服务动态及服务的各项指标和灯具供应动态,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交易商的信用评估。7.4.14建立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机制。7.4.15灯具市场应建立网站,网站内容至少应包括市场经营管理制度、顾客建议和投诉反馈、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价格、招商流程及要求等内容。7.4.16市场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专职人员,应对涉外灯具的销售配备免费翻译。7.5销售管理7.5.1销售的商品应单证齐全,如属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应加贴有相关标识。进口商品还应具备商检证明、报关单和相关证明文件及中文说明书。7.5.2商品应陈列整齐,每款灯具产品要明确标明材质、产地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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