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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机关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第四条法律顾问由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1)市事务所中2-3名律师经聘任组成。局法规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第五条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参与论证局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三)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四)为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七)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八)受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第七条法律顾问活动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具体由法制科负责召集,随即召开,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经讨论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局有关部门。第八条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局给予保障,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第九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22日起实施。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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