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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看吉林国企管理改革 摘要。本文通过吉林省国有企业制度与上海市国有企业发展状况的对比,分析了吉林省国有企业与上海国有企业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制度差异是影响两地国有企业发展水平的根本因素,接着,通过进一步对比两地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指出了吉林省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存在的缺陷,主要有“软环境”缺陷、股权结构缺陷、治理结构缺陷和“代理”股东的问题等,进而指出,吉林省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进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最后提出了对我省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制度创新产权公司治理结构 一、引言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省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到22X年,22户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190户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转制比例占2.09。实现股份制转化的份额与同期上海的.5相比略有高出。但是,上海已改制企业的资产总额占7家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达到了88,高于我省的水平,加上上海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数量是吉林省的三倍有余,很明显我省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效果比较差。据统计,上海202X年全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182亿元,增长39%,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亏损面由上年末的20.5%下降至14.4%,亏损额比上年下降3.1%;而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同期数值为利润7.亿元,增长18.0%,亏损面为37.9%,亏损额为30.亿元,增长89%。显然,利润增长远低于上海,而亏损面积又远高于上海。数据相差如此悬殊,说明我省的国有企业发展工作并不理想。 二、原因剖析 有学者指出差异的产生,主要由于国有资本流动与重组问题、企业办社会、冗员、债务等负担,企业的自生经营管理等原因,还有地域因素。直观看,这些确实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但实质上这些问题仅仅是国有企业出现的问题现象而已,并不是根本原因。通常意义上说地域因素,是指地域对外资的影响,进而影响市场环境,通过外资对资本市场的改善给国有企业带来好处,改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形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是,没有有力证据支持地理位置决定性的影响到了外资的流动。笔者认为优势的地域只是给国有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机遇而已。另外,就国有资本流动、企业办社会、冗员、债务和企业的自生经营管理等问题来说,它们都要依托一定的载体而存在,而这个载体便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 吉林省的地质资源与人力资源的丰裕程度均超过了国家的平均水平,可以说我们并不缺资源,但为什么这些资源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呢。我们说资源发挥作用是要靠特定的组织来协调的,组织借助市场上的价格信息,通过对资源的指挥,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资源之间的最佳排列,这个组织便是企业。吉林省缺乏的就是能够有效的驾驭这些资源的有效的企业,而企业有效性又取决于企业根本的运行机制企业内部的产权安排和由此而形成的企业的制度模式,主要体现为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因而,笔者认为我省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国有企业制度本身。一方面国有企业有一部分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制度僵化,大多是机械的照抄照搬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找出符合本省市场经济环境的制度模式,与此相对,上海的国有企业制度却是敢于创新,不拘泥于形式。正如诺斯所说,落后与先进的差别最根本的是制度上的差别,制度的差异导致在制度框架下运行的资源产生的绩效不同,进而出现了落后与先进。产权制度通过对资源使用者决策动机的影响,来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产权制度上的差异导致在决策权配置时的不同。 吉林省与上海两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差异造成了两地的国有企业发展水平根本上的不同。而解决的办法便是找到我省国有企业自身产权制度缺陷所在,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缺陷,并探索适应吉林省国有企业发展的新的运行模式,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 三、吉林省国有企业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对上海国有企业的调查看,它们之所以运营的得好,有三方面主要原因:一是政府不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制定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规政策,并能够结合本地区的优势加快对国有企业的改造;二是建立了比较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经理人市场;三是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敢于制度安排的突破,不拘泥于已过时效的相关法规,自己能够发现具有新的、有适应性的制度形式和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三种措施从根本上将上海国有企业激活,特别是第三点,上海国有企业发挥的比较好。当把这三方面的经验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作对比时,明显暴露出我们的不足。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到位。 与上海相比,吉林省有关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项法规,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规则出台缓慢。在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与转让方面,国有产权相关政策出台缓慢,不能适应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上海市截止到目前已经出台了十几部关于产权法律法规,与之相比我省只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国有产权交易法规。另外,上海还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变企业外部环境方面着力形成“五个机制”。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方面,没有落实到经营者的个人,完全是靠企业内部的机制,外部约束力量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其他考核经营者的标准运行时,会促使经营者不顾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形成企业“虚假利润”。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的规则完全是按照公司法中的细则拟定的。事实上,我国的公司法在相当程度上市不完善的,需要修改。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经常是补漏洞,不能未雨绸缪。上海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政府规章,比全国提前三到五年,上海为使职工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实行良性转变,早于20世纪9年代初就着手全面制订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这绝不是单纯的超前,事实证明他们是正确的。 .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 吉林省国有企业在顺应市场经济改革中基本朝着股权多元化方向发展。国有企业不再是只有国有股一个股东,还融入了机构股与个人股。但是与上海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相比仍然显得不足。笔者对长春市的高新集团、燃气公司、百货大楼、经建集团、东北高速、吉林轻工、吉林亚泰、兰报科技、长岭实业和上海市的宝山钢铁、海新亚、上海柴油机、开开实业、三爱富新、上海建工、氯碱化工、民丰实业等共1家国有企业中的202X年和02X年度报告作了考察。考察中发现上海个国有企业中有四家拥有外资股份,而长春市只有一家,显然我省国有企业在实行股权多元化,引进外资股份方面的工作是不够的。另外,从总体上看,我省的利用外资不够充分。全省202X年实际利用外资5.5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7%。其中,借用国外贷款220亿美元,增长89%;外商直接投资只有.1亿美元,反而下降5.9%。而同期上海全年批准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达301项,比上年增长22.5;吸收外资合同金额15.7亿美元,增长3.%;实际到位金额3亿美元,增长14.5%。无论是数量还是增长速度上都高于我省。 另外,我省国有股“一股独大”仍然比较严重。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国有股比重与公司业绩负相关,而法人股所占比重与公司业绩正相关。而我省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组成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家拥有绝对份额的股份。 3国有上市企业“新三会”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应该是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以董事会为决策机构,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而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即新三会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为处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能否建立与实现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与成熟与否。显然吉林省公司治理结构是不成熟的。首先,股东会本该是股东们行使权力的地方,也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由于国有股占有很高的比重,导致国有股的代理者专权,不采纳其他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形同虚设,其表决常常是“一只手压倒一片手”。其次,董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比较小,吉林省董事会在任职资格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不具备专业知识;另外国有企业中的内外董事比例存在问题。20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其在2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有1/3应为独立董事,而吉林省大部分国有企业都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再次,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吉林省国有企业,其监事会成员大都来自企业工会和党团组织,形成了一种“跛脚鸭子”制度。以东北华联为例,公司监事会曾经提出应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但没有得到董事会的通过。董事会凌驾于监事会之上,监事会和监事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不能有效行使权利,最终导致东北华联的失败。最后,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有漏洞。吉林省国有企业仍然没有建立起符合现代公司要求的对经理人员的选拔和激励机制,也没有规范化的经理人市场和经理人的录用机制,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激励方式缺乏长期性。上海市已把建立经营者择优录用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正在面上逐步推开。 4.“代理”的国有股股东导致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老问题再次出现。 吉林省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持股主体主要有原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财政局,由于这些“股东”并不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一般将其称之为“代理股东”。“代理股东”的存在,一方面导致所有者目标与行政目标经常的不一致,难以解决其自身的激励和监督问题。因为按规定国有股的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由于这种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错位,导致长期激励机制丧失。况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难以解决,约束机制可想而知。另一方面“代理股东”持有的国有股实际上是一种“廉价投票权”,如果追求个人目标,很容易导致其“寻租活动”,使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事实上,代理制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问题,它只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适应性产物,正如上面所说论证的,代理制同样面临着谁来监督谁来约束的问题。 上述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导致了吉林省与上海市国有企业发展根本不同,也是整个不发达省份的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对吉林省国有企业制度问题进一步认识。 事实上,无论是股权结构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以及内部人控制、经营者缺乏绩效、代理股东和政府干预等问题,都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特殊性导致的“特殊的委托代理”产生的。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权能天然就是靠委托代理来实现的,从而产生了复杂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链条中每增加一个环节,初始委托人对企业经理人员的了解和监督就增加了一层障碍,代理成本问题就越明显。正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特殊性,才导致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性及二者各自行为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建立“产权明晰、则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产权明晰”。各种各样的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如果不能有效的产权的明晰化,国有企业的弊病很有可能重新滋生。笔者不同意产权明晰一定要私有的观点。西方的国有企业资产也并非都是私有,但它们同样有效率,这说明国家拥有资产是能够将企业发展好的。这里面关键问题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能否合理分拆,将产权的这一权利束中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附着在这些权利上的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正确联线。例如经营者可以拥有剩余索取全与控制权,但不是全部。给经营者股权或期权,他们也将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利益便与其自身的利益挂钩了。有学者证明了以往横分的产权将导致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面的产权残缺,使所有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造成经营者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以及劳资矛盾的加深等一系列问题,增加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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