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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轻便)车辆标志检验记录编号:QP.16-JL.22检验编号车辆型号检验日期检验地点检验仪器检验员校核序号检验内容要求检验情况检验结果1车辆在车身前1FB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2车辆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一个能识别车型的标志3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不见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4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放、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5车辆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5mm打印深度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6车辆整车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5mm打印深度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7应使用车辆识别代码(VIN)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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