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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规 则CQC31491102 2010汽车节能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Vehicles2009 年 3 月 5 日发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9 年 3 月 5 日实施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31-491131-2009。主要变化为扩大认证业务范围。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梁鑫磊、谢鹏鸿、张竑钧。 1适用范围汽车CQC31-491102-2010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且已批量生产的,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M 类、N类汽车的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汽车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申请3.1 单元划分3.1.1 表 1 中车辆类别不同的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3.1.2 按照 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质量级别、客车车长进行单元划分,不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a) 书面申请书; b) 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c) 汽车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 CQC31-491102.01-2010汽车产品描述)。 4 产品检验4.1 产品抽样 4.1.1 抽样原则 在已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已经稳定的汽车中进行抽样。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式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式型号时,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按抽样单元进行抽样。 在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样品,如在仓库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 25 倍。 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 抽样数量 根据表 1 中对应标准,认证单元中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各抽样单元抽取 1 辆汽车。申请人可申请扩大抽样数量,扩大抽样时检测结果的判定,以检测所有样车的平均值作为判定值。4.2 依据标准表 1 汽车节能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1 2 3 车辆类别 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超过 3.5 吨的客车 最 大 总 质 量 超 过 3.5吨、小于 49 吨的货车 依据标准 GB19578-2004 乘 用 车 燃 料消 耗 量 限值 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 耗量限值 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试验方法 GB19233/T-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JT711-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第1页 共5页4.3 试验时间样品到检测机构后,15 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 4.4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汽车CQC31-491102-2010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相关资料保存在实验报告及记录中,样品按 CQC 有关规定处置。 5 初始工厂审查 5.1 检查内容a) 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b) 检查场所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型号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c) 检查原则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效(油耗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生产工序和检验环节、对影响能效的关键部件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检测设备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做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部件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考虑到抽样时机,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4 人日。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燃油效率评价值 检验结果从两方面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 将检验结果与 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二阶段限值进行对比,计算汽车的燃油效率评价值。燃油效率评价值等于对应的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减去检测值,再与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的百分比。燃油效率评价值至少应大于 10%。 第2页 共5页汽车CQC31-491102-2010 将检验结果与上一年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的所有车型的油耗值进行对比,认证车型在燃料消耗方面应在全行业同级别车型的前 25%以内。 6.2 燃油效率等级评价 根据燃油效率评价值对汽车的燃油效率等级进行评价(表 3)。 表 2 节能汽车燃油效率等级评价 燃油效率评价等级 6.3 其他燃料汽车的节能评价 轻型汽车节能产品燃油效率评价值(J) 10%J20% 20%J30% 30%J40% 40%J50% J50% 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将其使用的燃料核算成普通燃料,再按照 6.1,6.2 要求进行评价。 6.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5 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6 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人日。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 根据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 及 1 中 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如有单元内扩展或增加认证单元,需加审条款 3。对于其他项目可第3页 共5页汽车CQC31-491102-2010 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CQC 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取节能水平比较低的获证产品进行试验。产品抽样检验依据标准同本规则 4.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将监督检验结果与上一年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的所有车型的油耗值进行对比,排名在前 25%的车辆继续保持节能证书 。 如果监督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证书;同时对其他认证单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该工厂此类产品所有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证书并对外公告。 7.5 结果评价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2 规定执行。 8.复审 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为全要素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3 个人日。 9. 认证证书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认证指标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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