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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长防林工程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计财处长防林工程资金是国家为加强长江中上(下)游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防护林体系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投入的一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好长防林工程资金是我们每一个长防林工程建设者的责任。长防林工程资金的来源有国家林业局的中央基建资金、中央国债专项资金、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省财政厅专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及建设单位的配套资金。长防林资金作为工程资金,属于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范围,早在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第五条指出:凡用于各种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的整地、种植和幼林的抚育等费用,列为基本建设投资;生产产品以后的成林抚育费用,分别由生产费用、事业费或间伐收入开支。因此,长防林资金的管理,国家规定必须要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外,其他长防林资金要按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林业局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而不能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专项支出”来核算。长防林资金的计划安排有国债、一般基建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作为国债,我厅颁发了湖南省林业国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办法的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国债资金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务必做到账务清晰、原始凭证齐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还账、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变相修盖办公楼、职工宿舍、购买小轿车等。单位之间结算不允许采用现金结算形式。第十五条: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工程项目。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总投资直接用于营造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营林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省林业厅批准的建设方案使用。第十六条: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省有关部门确定中央投资与省、市、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并随计划一同下达。市、县配套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到位。第十七条:由于林业生产具有须先期作好种苗准备、造林具有季节性、完成情况须实地检查验收等特殊要求,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资金拨至市(州)林业局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权归项目建设单位。造林项目可先预付不超过年度投资40%的资金作为种苗及肥料购置费,其余资金经县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并经市(州)林业局核实后方可报账结算。对验收不合格的营造林项目,经翌年补植达到要求后才能报账结算。其他项目可先预付材料设备购置费,其余建设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州)林业局检查同意后拨款。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经过返工完善达到要求后才能报账结算。资金申领按附表要求的程序操作。市(州)林业局在收到县林业局的资金申请表后,须立即对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合格的项目须于10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因国家从2001年起,长防林国债项目基建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其资金申拨程序应遵循当地财政的要求)。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国债建设项目的月、季报表制度。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和反馈工程建设的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有关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月报、生态工程基建投资季报和林业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林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月报、林业国债项目投资情况综合表。(注:省林业厅湘林计(2001)36号文已通知停止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和生态工程基建投资季报,现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改为报送林业基建投资情况表。在这里应强调的是,虽然长防林国债项目基建资金通过地方财政拨付,其财务报表也向当地财政报送,但林业基建投资情况表须由县、市林业局按季上报省林业厅,再由省厅上报国家林业局。)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第二十条:凡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市县,省厅将区别不同情况,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同时追究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上面的几条虽然是对国债提出来的,但对一般基建和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长防林资金管理同样是适用的。实行“报账制”,当地财政有要求的按当地财政要求办,当地财政没有具体规定的,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比照世行造林报账办法办理,即报账须由县林业局出具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合同书、验收单、费用结算单和资金申领表。1、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合同书由县林业局作为甲方,造林单位作为乙方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即合同签字生效日到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完成所需的时间。合同编号,完成的工作量(以亩为单位),树种,工程质量要求,付款金额等,本合同要求甲、乙双方在授权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本合同书作为报账的原始凭证之一,要求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备案)各一份。参考样本: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合同书施工合同号:第一条: 为明确双方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签订本合同的双方为:一、甲方:二、乙方:第三条: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应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完成造林 亩,树种: 。项目施工按作业设计实施。二、工程质量检查:1、甲方派员现场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并对整地、栽植、未成林阶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2、验收内容、标准、方法与步骤按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项目造林实施办法执行。3、验收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返工,返工后仍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调整,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负。三、项目工程的付款:1、乙方按阶段(下面所列的阶段)完成一定数量任务,并按规定办理以下手续,方可向甲方办理提款。、向甲方上报工程进度;、向甲方提报工程验收合格单、费用结算单;、能按规定提交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2、甲方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账提款。3、付款标准:完成各阶段任务支付款项标准如下(元/亩):、整地 元, 、种苗准备 元, 、栽植 元,、当年抚育 元, 、间接费 元,、幼林抚育 元(第一年抚育 元,第二年抚育 元),、肥料费 元, 、其他 元, 合计 元。第四条:双方须严格执行合同,违约须负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第五条:本合同须由双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方: 乙方:法人(或代表人): 法人(或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2、项目造林(抚育)验收单由承担验收任务的单位填写,内容包括造林单位(指纳入本项目总体设计范围内的某某林场或村组),施工合同号(县林业局与造林单位在施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编号),验收单编号,工程项目(造林或抚育),树种,施工地点(指施工所在地,如某某县某某林场某某工区等),工程报告期(指本次报账的工程施工起止日期),完成工作量(按验收时已完成工作量填),验收人意见(包括验收合格的任务量、质量、合格率及造林成活率等),验收日期(指完成工程验收,填制验收单的日期),还要有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县林业局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要加盖公章。本单作为报账凭证,同样要求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备案)各一份。3、费用结算单由县林业局根据工程验收单结算填制,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备案)各一份。内容包括付款单位(指县林业局),结算日期(指县林业局与造林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的日期),收款单位(指造林单位),树种(要求与验收单的树种一致),工程验收单编号,施工合同书编号,项目(苗木,整地:包括清理林木、挖穴、修林道等造林地准备费用,工具材料,幼林抚育等),完工数量,单价,结算金额,制表人、出纳、财务负责人、县林业局负责人签章。4、资金申领表根据当地财政的要求填写。县林业局具体拨付造林单位款项时,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14条规定,财务部门按业务部门出具的施工合格证、造林质量合格证、抚育管护合格证、造林验收合格证按5:3:1:1比例拨付资金。具体操作如下: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结束后,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签发施工合格证,依据施工合格证拨付造林总费用的50%。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当年,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签发造林质量合格证,依据造林质量合格证拨付造林总费用的30%。3、第2年,业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抚育管护合格证,依据抚育管护合格证拨付造林总费用的10%。4、第3年,业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造林验收合格证,依据造林验收合格证拨付造林总费用的10%。施工合格证、造林质量合格证、抚育管护合格证、造林验收合格证参考样式附后。由于现在长防林国债资金通过财政系统拨付,我们必须了解财政对国债资金拨付的要求。省财政厅以湘财基字(1999)78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作出如下规定:一、 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直接拨付的原则。1、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略2、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央补助的国债资金后,在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配套资金,下同)已落实但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预算,预先拨付上级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督促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其余中央补助资金,应根据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工程进度分次拨付。二、各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主管部门应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2、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3、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4、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5、本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三、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将上级拨付资金和各种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工程资金及时使用。对上级拨付的同一批项目资金,在不改变各项目概算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项目之间可以酌情调剂使用(需报省财政厅备案)。对于上级负担的资金尚未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情况,同时,可先行垫付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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