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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一、健康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一)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1、个人健康险业务分为: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 以上。2、团体健康险业务分为: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 以上。3、个人意外伤害险分为: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 以上。4、团体意外伤害险分为: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 以上。(二)健康险业务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 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赔款及给付、准备 金提转差,并确认当期损益。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保费收入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 额确定。(三)保费收入确认的具体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以核保 通过后保单生效时且在交费宽限期内,按照保单约定的金 额范围确认当期的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按分保合同确认 保费收入。1、应收保费的处理。健康险业务,保单宽限内欠缴的 保险费,在会计核算中作应收保费处理。实际收到且属于 约定金额范围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保单失效后,将应 收保费冲减当期保费收入。同时,将冲减的应收保费和超 过宽限期后的应收保费转作表外项目核算。2、失效保单收入的处理。投保人在宽限期外仍未缴费 的保单丧失保单效力,如果在二年之内缴付欠缴的保险费 和相应的利息,该保单可以恢复效力。会计核算在实际收 到投保人补缴的保险费时确认保费收入,补缴的利息作为 利息收入。如果投保人在二年之内仍未补缴保险费及其欠 缴的利息,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该保单形成失效。该类 保单在年终会计决算时在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下提列失效保 单现金价值。3、自动垫交保费的处理。长期健康保险保单具有现金 价值,投保人如果与保险人约定在现金价值的范围内,由 保险人按其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时,即使超过宽限 期,保单仍然有效。发生自动垫交保费的业务,在会计核 算通过“垫缴保费”科目,确认保费收入。投保人补足其 欠缴保险费后,会计核算中直接冲减“垫缴保费”。4、趸交保费的处理。趸交保费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 投保人就把整个保险期间应交的保险费一次性付清。但是 为简化核算,对于趸交保费一般采用一次性确认保费收 入,年终会计决算时,对于不属于本年度的保费收入通过 提取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以调整。5、预收保费的处理。分期缴费的保险业务,由于投保 人一次性缴纳以后若干期保费,对于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多 缴部份在会计核算上作预收保费处理,到以后年度应缴费 时分期确认保费收入。6、对于在核保和出单前收取的首期保险费,由于责任 尚未生效,在会计核算中通过“暂收保费”科目核算。三、保险业务成本费用的核算(一)保险业务成本费用,是指本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 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赔款支出、给付支出、手续 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营业费用等。(二)赔款支出,是指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偿付保险 事故损失而支付的赔款及与处理保险事故直接有关的费 用。赔款支出应根据理赔部门提供的理赔等资料进行账务 处理。1、赔款支出包括:直接赔款、直接理赔勘查费、间接 理赔查勘费、收回赔款。(1)直接赔款,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的赔款,应在实际支付赔款时确认,直接计入 相关险种的成本。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前预付给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应作为预付赔款入账,结案时转为 赔款支出。(2)直接理赔查勘费,是指保险事故勘查理赔过程发 生的能准确分清到赔案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与 诉讼费、损失检验费、公估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直接理 赔查勘费,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相关险种的成本。(3)间接理赔查勘费,是指保险事故勘查理赔过程发 生的与保险事故查勘定损直接有关但不能准确分清到赔案 的相关费用,包括车辆使用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以及 其他相关费用。间接理赔勘查费,按当期赔案件数或其他 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相关险种的成本。(4)收回赔款,包括收回错赔骗赔款,按实际收回错 赔骗赔的款项,直接冲减相关险种的赔款支出。2、赔款支出应按险种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三)给付支出和退保金,给付支出包括长期健康险业 务的死伤给付、医疗给付、满期给付等。退保金是公司经 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照、保 险条款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支付给代为本公司办理 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报酬,按规定计算 应支付的手续费,直接计入相关险种的成本。佣金支出, 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健康险产品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 金。(五)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应由保险业务收入负担的 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的税率及 纳税额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直接计入相关险种的成本。分出分保业务摊回的分保税金,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税 金及附加的抵减项目,抵减直接保险业务的相关成本。应由非保险业务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其他 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保险业务的成本。(六)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的保险行 业风险基金,按自留保费及规定比例计算应提取的保险保 障基金,直接计入相关险种的成本。(七)营业费用,是指本公司在保险业务经营及管理工 作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以外的各项费用。1、营业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 招待费、理赔勘查费、防预费、计提的坏账损失、邮电 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修理 费、保险费、外事费、公杂费、法律咨询费、审计费、绿 化费、宣教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 摊费用摊销、其他资产摊销、董事会费、职工工资、职工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 护费、社会统筹保险费、车辆使用费、银行结算费、取暖 降温费、安全防卫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电子设 备运转费、诉讼费、公证费、住房公积金、上交管理费、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同业公会会 费、学会会费、席位费、咨询服务费、其它费用。2、营业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 本期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 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 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3、营业费用应按费用类别和费用项目,并按承保费 用、理赔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明细核算。(1)承保费用,是指营业费用中与保险业务承保有关 的各项支出。承保费用中,凡能准确分清险种的,直接计 入相关险种的成本费用;不能分清的,按规定办法分摊计 入各险种的成本费用。(2)理赔费用,是指营业费用中与保险事故理赔有关 的各项支出。理赔费用中,凡能准确分清险种的,直接计 入相关险种的成本费用;不能分清的,按规定办法分摊计 入各险种的成本费用。(3)管理费用,是指营业费用中与保险业务承保、保 险事故理赔无关的各项支出。管理费用,应按规定办法分 摊计入各险种的成本费用。四、保险准备金的核算(一)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 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 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 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 独列示。(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 一年)的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 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三)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 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 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四)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 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 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五)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总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 列示。(六)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 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 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 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 12 个 月,至下年同期归还。五、外币业务的核算(一)本公司实行外汇分账制。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 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按规 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各外币折成美元,编制折 币报表。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按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二)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 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结转损益后,应将 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益进 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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