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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省、市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二章 履职待遇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第六条 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副职负责人按照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新任职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从企业内部调剂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再购置新车。新成立企业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二)企业公务用车的处置按市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对不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参照市公务用车改革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标准报车改办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后,不得同时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我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制度出台后,企业将按改革后的制度办法执行。第七条 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的管理。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18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12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第八条 培训。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以及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三)企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三章 业务支出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十条 业务招待。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费用支出的招待活动,包括公务招待和商务招待。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一)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苏办发201325号)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皋办2014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制订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禁止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应当由业务招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调研、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虚列、转移、隐匿业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转移业务接待费用;禁止借业务招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企业应建立业务招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业务招待对象、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人数等情况,并做好台账登记。业务招待清单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企业赠送的纪念品应有利于展示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朴素大方,不求奢华。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第十一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管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皋财行201433号)和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皋财行20162号)执行。(二)企业负责人不得进行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不得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三)企业要按照国内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交通、住宿以及就餐等费用,超标、超支部分由企业负责人自理。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参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皋政办发201474号)执行。(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三)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出国(境)的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国(境)次数和天数。第十三条 通信。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企业应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据实列支。企业不得以货币形式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第四章 财经纪律第十四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一)企业不得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二)企业不得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各种费用支出。(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退休和调离的企业负责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调任文件下达1个月内腾退原企业配备的公务用车和配置的办公用房。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明确管理责任。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应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责任人负分管责任。第十七条 实施预算管理。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项目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决算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预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报告。企业应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报告。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预算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下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及变动情况分析。(二)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决算报告。企业应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决算报告。应包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等。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分项目按人编报。(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企业根据各类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特点,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告知其本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在备案报告中进行说明。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监事会。企业内部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第十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按规定作为厂(司)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及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范围,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含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镇(区、街道)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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