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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交通肇事赔 偿可以请求调解,程序如下:1 、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 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 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2 、调解的期限: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 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 失之日起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十日。3、调解的参加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 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 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 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4 、调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二名交通警察 主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允许旁听, 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5、调解的顺序: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宣读交通 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根据交通事故 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 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确定赔偿方式。制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 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 因。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后又反悔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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