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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_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_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二)转办。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_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对镇相关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相关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相关部门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镇监察室,由镇监察室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镇监察室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相应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_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申请退信。(四)反馈。镇监察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_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镇监察室。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五)归档。镇监察室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七、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八、对于在办理政务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提升公司的服务意识、完善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对客户投诉处理进行规范。二、范围客户投诉。指客户对公司产品、服务等方面不满意,通过信函、传真、电话、e-mail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消协等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投诉。三、处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市场发展部经常与客户沟通,现决定市场发展部作为公司对外处理客户投诉的主要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主要内容包括:(1)对直接收到的及各部门转呈的客户投诉进行登记。(2)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3)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4)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5)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6)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根据客户投诉问题的责任归属,由各部门负责客户投诉问题的具体解决。四、客户投诉处理流程:_公司各部门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时,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客户投诉进行记录,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首问责任人”必须关注、配合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对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按客户指定期限内解决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2.“首问责任人”对能够独立解决的客户投诉问题,应立即予以解释、解决;3.市场发展部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4.对属于客户自身原因的,公司由市场发展部或相关部门予以解释,协助客户解决问题;5.对属于公司原因的,由有关责任部门在客户指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解决问题,直到客户满意;6.市场发展部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7.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8.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9.客户投诉处理完成后,由投诉处理部门上级主管或总经理提出投诉处理意见,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申诉;10.对客户投诉事项的责任难以明确的(包括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由市场发展部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处理;五、客户投诉处理期限“客户投诉”处理期限。自“首问责任人”受理起_个工作日或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日期。六、客户投诉责任人员的处罚1、无合理理由而对客户投诉未能按时解决的直接责任人(指“首问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投诉事项解决的承办人及其部门主管中一位或多位),当月考核工资应予以相应扣除,并予以点名批评。2、对员工由于自己工作过失、过度承诺等造成客户投诉,已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并由公司进行赔偿的,员工向公司进行赔偿,_元以内部分按_%的比例向公司进行赔偿,_元以上部分按_%的比例进行赔偿。同时取消该笔业务的提成(已发放的予以扣回)。3、对因自身原因被客户投诉的员工,当月考核工资中予以相应扣除;赔偿损失的一般在当月进行,金额较大的,由员工与公司协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七、为配合客户投诉制度的完善,公司制定、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详见具体规定。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二)一、在县委、县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群众提出问题。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_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记录。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信息采集制度一、信息采集遵循“全面采集、客观反应、定期更新”的原则,要做到用人单位地址清、用工人数清、单位性质清、法人代表清、联系方法清、劳动合同签订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清、工资发放情况清、单位增减人数清。二、在检查(信息采集)时,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检查(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目的。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采集。认真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根据需要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察看劳动场所,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检查(采集)人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2、录入。检查(采集)结束后,将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手工台帐;3、传送。每月_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月报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细(台帐)”报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4、反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三、对于辖区内新增加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纳入信息采集范围,发现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四、信息采集由网格内的监管人负责,信息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一、正常巡查工作程序(一)在执行正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入职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本、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年审手册、工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巡视劳动场所,并有权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一人提问,一人作记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并向用人单位开具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取证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七)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程序(一)受理凡接到局信访办、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转来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信件或函件,由大队登记后,按照分工,由监察员审查后报分管大队长进行审核,在初步弄清举报投诉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提出受理意见,报大队长审批。(二)立案凡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的,须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审查批准后登记立案。(三)调查取证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后,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按以下方式进行:1、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成其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查阅和询问。2、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或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取证。3、向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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