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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使用的管理工作。3术语和定义3.1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眼护具、防尘口罩、绝缘鞋、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3.2根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频率,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两类: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手套、口罩、洗衣粉、毛巾、肥皂、墨镜等。耐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雨靴、雨衣、鞋、安全帽及其它需要计提配置的劳动保护用品。4职责安环科负责全厂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手续的报批、领用和发放。各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及定期报验。5管理内容与方法5.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必须满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需要。5.2耐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5.2.1新入厂员工持办公室入职介绍信到财务处办理耐用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手续。5.2.2员工需更换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单位将需更换员工的工具、劳动用品领用登记卡报安环科,由安环科统一报财务处审批并领取。5.2.3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产调度室与安环科共同认定后,报公司安环处审批配置。5.2.4员工因辞职离厂,所领用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按所剩时间及劳保价格计算的价值,由个人承担。5.3常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5.3.1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按单位集体发放。5.3.2安环科每月1日前将各单位当月实际在册的岗位人数报财务处,每月15日前到供应处开单领取常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发放到各使用单位。5.3.3员工在岗位调整时,因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环科有权作出相应调整。5.3.4因岗位操作需要需变更常用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的,由各使用单位报安环科,经公司安环处审批后方可变更。5.4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5.4.1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5.4.2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5.4.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5.4.4对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保证物品的完好,做到能随时使用。5.4.5各单位要在新入厂员工安全教育中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进行培训。5.4.6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技术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5.5附则5.5.1外来服务、维修人员需用劳动保护用品,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领用程序到财务处办理劳保、工具领用审批表,从供应处领用,费用自理。5.5.2安环科要深入基层调查劳保使用情况,征求意见,提出各工种(岗位)劳保配置标准、使用年限的建议,报公司安环处审批后调整配置、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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