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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增值税法2.1增值税概述2.1.1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2.1.1.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 流转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 品的附加值,也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取得收入大于其购 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理论增值额: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相当于商 品价值(C+V+M)中的“V+M”。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扣除为生产这 种商品所消耗的外购原辅材料等的价款后的余额,其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 股息等项目。从一项进入最终消费领域的商品的角度看,增值额是指该项商品经历各个生产 流通环节时人们所新创造的价值之和,也就是该项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法定增值额:各国政府根据国情、政策需要,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各国一般都采用“扣税法”来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2.1.1.2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类型特点优缺点生产型增值税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允 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 进项税额能抑制投资过热,增加税收收入, 但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发展和 企业技术进步收入型增值税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 扣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应 分摊的进项税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可逐步解决 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折旧额分期 抵扣,不利于扣税法下的凭票抵 扣制度的实施,一般很少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 扣除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的 全部已纳进项税额客观上有能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加速设备更新和避免重复征税, 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但对组织 财政收入有不利影响2.1.2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法国经过几年的探索,正式开征增值税,使增值税制度得以确立,60至70 年代,原欧共体国家普遍采用了增值税,80年代世界国家相继实行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已 有100多个国家开征增值税。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在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试点;1983年开始在全 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电风扇和自行车五个行业统一试行增 值税。并于1984年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1994年 我国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列为改革的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扩大了征收范 围。由改革前的部分生产环节扩大为在整个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环节以及工业性加工、 修理修配环节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普遍调节。(2)实行价外计税办法。以不含增值税税额 的商品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均应并入经营收入中,计征增值税。 (3)简并税率档次。采用17%的基本税率加一档13%的低税率模式,另对出口商品适用零 税率。(4)统一扣税范围,实行凭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5)将纳税人分为一般 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国际上通行的简易征收办法,即按销售收入金 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6)实行专业化的征管、稽核制度。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专 门的税务登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1.3增值税的特点2.1.3.1 一般特点: 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实行道道环节征税,但不重复征税。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者转嫁。2.1.3.2其他特点: 实行价外计税,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 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用不同计征方法。设置两档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2.1.4增值税的作用实行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以专业化协作为 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实行增值税可以提高税收对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适应性,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及 时、稳定和持续增长。 实行增值税可以做到出口退税准确、彻底,有利于贯彻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实行增值税有助于在税收征管上建立一种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较有效的防止 偷税行为。2.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2.2.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2.1.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请注意,此时“有形”两个字就从征 收范围中排除了无形资产,“动产”两个字就从征收范围中排除了不动产。“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利益。“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所在地或起运地在我国税收行政管理境内。(2)提供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委托加工”指受托加工以改变货物的物理或化学性质,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委托方意愿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此时,仅就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含代 垫辅助材料费用)征税。不能由委托方向受托方购买原料及主要材料后委托加工,也不能由委托方付款并委托受 托方外购原料及主要材料。否则视同一般销售货物,按受托方自产同类货物售价征税“修理修配”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自身使用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员工为本单位服务或受雇为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增值税“修理修配”对象为有形动产,不同于营业税中的“修缮”劳务,其修复对象为 不动产。(3)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2.1.2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行为某些行为虽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 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非 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作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 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注意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中,内部使用行为仅含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而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分配行为、对外捐赠行为除包括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外,还包括外购的货物。(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的 “非应税劳务”是指不征收增值税但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 装、饮食娱乐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应按企业“经营主业”判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 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与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占当年全部销售额(含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重在50%以上。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但从事 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3)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 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计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计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兼营的 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异同都包含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情况。 混合销售中两种情况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紧密相连,销售款从同一购买方取得;兼 营非应税劳务不一定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也通常不发生在同一客户身上。 税务处理办法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经营主业确定纳税税种,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2.2.2增值税的纳税人2.2.2.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 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等。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 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2.2.2.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 大类。这是在增值税领域里非常重要、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分类。划分基本依据原则上是纳税 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 小规模纳税人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 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 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符合上述销售额 标准的,即为经营规模较小,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 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 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所谓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 业和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 业和企业性单位,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经企业申请,税务部 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从事货物零售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2.3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税额的计算2.3.1增值税的税率2.3.1.1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1)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2)低税率为13%,适用于以下货物的销售和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 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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