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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_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书 (示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企业):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对 (项目名称)的承接查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承接查验内容一、 基础资料移交:甲方已依法向乙方移交如下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2、单体建筑、结构及其竣工验收资料; 3、设备竣工图及其竣工验收资料; 4、配套设施及其竣工验收资料; 5、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及其竣工验收资料; 6、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8、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9、业主名册。甲方尚未向乙方移交的资料:1、 ;2、 ;3、 ;4、 ;5、 ;6、 ;其中1: 、 、 、 、 、 于现场查验 日前向乙方移交; 2: 、 、 、 、 、 于物业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乙方移交。二、现场查验:查验范围为物业服务用房、设备设施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财产。1、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 等。2、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等。3、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安防设备)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 等。二、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如下:1、 ;2、 ;3、 ;4、 ;5、 ;6、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方法如下:1、 ;2、 ;3、 ;4、 ;5、 ;6、 ;第二条 承接查验及交接时间一、现场查验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物业交接工作:物业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甲方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给乙方,按 方式:1、现场查验后即交接给乙方,不合格项目甲方另行整改;2、现场查验合格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交付乙方。第三条 承接查验标准承接查验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经设计部门批准的建设图纸资料,及国家强制性法规和规范文件。第四条 不合格项目解决方法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甲乙双方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为备案材料之一。承接查验不合格项目,按以下方式解决:(1)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的,甲方于查验后7日内整改完毕;(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于查验后15日内整改完毕;(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及数量不符的,甲方应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无法出示变更说明的,甲方应于查验后30日内整改完毕。承接查验不合格项目整改完毕后,甲方应重新组织承接查验。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2、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乙方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3、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4、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5、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当乙方向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设备清单及技术资料、配套设施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 6、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对查验不合格项目,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乙方复验。7、甲方应当与乙方约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方式,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2、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3、乙方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现场查验,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4、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5、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时解决查验不合格项目,并参加复验。6、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以所约定的方式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7、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8、乙方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双方应于承接查验合格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2、甲乙双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公示)告知业主。3、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七条 保修条款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本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盖章)签字: 乙方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盖章)签字:物业交接记录查验项目 小区 基础资料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份规划详图 份竣工总平面图 份单体建筑、结构、水电的竣工图各 份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各 份供水协议书 份供电协议书 份供气协议书 份 共用部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共用设施设备小区道路 平方米,地下停车场 个,公共路灯 座、垃圾桶 个、化粪池 个。消防栓 个、消防水池 个、消防电气控制设备 套、水泵 个、高低压配电室 间、配电机箱 个、发电机组 套、公共区域配电箱 个、入侵报警系统 套、出入口控制系统 套、电梯设备 套。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交接方式 现场交接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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