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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 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证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依据X平安生产法、X职业病防治法、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地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 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 特种设备平安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 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和职业 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 的缺陷。第四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 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 后能够马上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肯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省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方法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 准制定具体方法。第五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 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 以组织专家组或托付依法设立的技术治理效劳机构进行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机制。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 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本行政地域内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治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负有 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监督治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 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强化对本行政地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 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治理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地域内的生产经营 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汇报。第九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监督治理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排除重大事故隐 患。第十条鼓舞和支持平安生产技术治理效劳机构依照 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 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汇报或者 X。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汇报或X后,应 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 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负有平安生 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X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 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中预防事故发生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 以表彰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生产和职业病 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登记建档和监控等制度,并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 的考核。各项制度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 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范围。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操 作根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平安生产及职业 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躲避危险危害和排查事故隐 患的能力,未经平安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所需资金。依法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 金在平安生产费用中列支。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平安生产和职业病 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参照事故隐患自 查排查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园地、各设备设施的 排查范围和要求,组织相应培训,定期开展全面性、专业性 的厂级、部门车间和班组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及 时发觉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如实记录并建 立档案。第十六条 厂级全面性平安检查应至少包含:一依法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二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三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治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以及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四存在危险或职业病危害的园地和地域的装置、设 备、设施、工具的平安运行状况及一般维护、保养、检验、 检测情况;五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 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园地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 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平安 治理情况;六作业园地平安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七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 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园地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检测情况,以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 护档案情况;十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 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觉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必 要的监控保证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地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 当派员值守。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 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前方可进行操作。岗 位平安检查主要包含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平安状态是否良好,平安防护、职业病防 护装置是否有效;二规定的平安措施是否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平安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平安标准;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 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治理措施排除; 对无法自行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平安生产或职 业卫生治理机构汇报,以上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发觉 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退危险地域。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 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 查。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发觉重 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 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主管 部门汇报。第二十条 工会发觉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平 安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 人员撤退危险地域,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马上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技术治理效劳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托 付提供平安生产或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效劳中,发觉托付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告知托付方,托付方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托付方不及时处理的,技术治理效劳机构应当 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汇报。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 证平安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 理:一依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 部停产停业;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三依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复查验收,制定复查验收汇报。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经治理符合平安生产条 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汇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 监控保证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 验收汇报。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 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方案。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依法设立的技术 治理效劳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并依 据效果评价汇报制定复查验收汇报。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 容:一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排查记录应当载明排查时间、 具体部位或者园地、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 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含风险评估 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汇报、复查验收汇报及报送情况 等。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汇报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 其他正式文件。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特意的信息 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六条鼓舞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 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监控。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个月对本单位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县级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应当可供公开查阅,并在生 产经营单位公开园地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有关保 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报送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情况,但以下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报送一次:一矿山、金属锻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 机械制造、建材、电力单位和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四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五省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具体方法由省级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本方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负有平 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隐患排查处理信息情况,不得停止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仍旧是本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的奖惩制度,鼓舞从业人员发觉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觉、 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监督治理第三条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系统向单位所在地县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隐患排 查治理信息。市、县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自行建设本行 业领域统一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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