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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村 促进农村和谐2015年4月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依法治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农村的具体表现。依法治村的实质和核心是村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监督、依法维权。因此,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就是要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一、依法治村的现状分析自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增强。普法以来,以宪法为核心,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土地承包管理经营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大大增强,民主权利得到落实,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实现了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愿望,增强了对党的信任。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逐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是依法治村逐步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加强。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四民主、两公开”村民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各地深入广泛地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民主选举更加规范,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民主决策扎实有效,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大村务都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大多数农村建立了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等制度;民主监督形式多样,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已普遍推开,日益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 三是农村各项事业法治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倡导和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相结合,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相结合,使广大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愿望得到实现,激发和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村经济与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各项社会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但总体来看我国依法治村还处于较低水平,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少数村干部认为依法治村是管理老百姓的有效手段,与民主制度建设和干部的自我约束没有关系。一些地方在推进“四议两公开”制度中发现,有的村干部怕削弱权力,不打算公开;有的嫌麻烦,不想公开;有的怕公开后增加工作的难度,不愿公开;有的自身不廉洁,不敢公开。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当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面觉得农民学了法,不听话,不好管,因而普法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农民学了法,懂得维护自身权益,但看到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时,便动摇了学法的信心,认为学法无用。这些认识上的问题给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措施不落实。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并没有完全体现民意,而是为了应付上级政府的要求,因为没有广泛的群众民意基础,所以他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二是有的村民自治章程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备案审批制度,是村干部“闭门造车”的成果,里面有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执行就有可能引发违法的问题。三是章程制定后,在落实过程中只对村民提出要求,而对村干部自己则没有约束力,致使章程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一上任就大搞不正之风现象,村党支部虽有看法但没办法,同时少数村党支部书记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不断插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委会对其的越权行为也难以有效地加以阻止。有如村级财务、政务公开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假公开现象,如果不制订出严厉的惩处制度,必将大大削弱这一得民心工程的影响力。 三是制度不完善。一是村民代表议事制度不完善,少数村存在着村民代表的选举产生未经过充分酝酿,代表素质较低,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代表议事程序不够规范,代表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不够明确,致使代表大会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村干部的各种花销费用不愿公布,老百姓心存疑虑,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三是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村干部不是国家正式编制的干部,犯了错误大不了不当村干部继续当农民。使一些人产生了“痛苦一阵子、 舒服一辈子”、“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错误心理,造成许多违法违纪屡禁不止。四是监督难落实。目前农村普遍推进以“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代表的各种各样的监督形式,一般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有的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政务和财务情况。但由于体制的原因,上级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失之于宽、使之于软的现象较为突出,部分领导干部有“老好人”思想,以信任代替监督;在少数一些村里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很难落实,有的甚至做表面文章。 五是维权高成本。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其次,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现状与当前依法治村需要严重不配套。一是法律程序太过于复杂,一般群众根本就搞不明白,致使他们觉得麻烦而不想走用法维权之路,不想去;二是基层法院设置不科学,大多数乡镇都没有法庭,要上诉就得到县城去,加大了用法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不能去;三是法律判决书执行到位难,群众觉得即使打赢了官司也输了钱,划不来,不敢去。二、依法治村难原因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农村制约手段弱化,导致村依法治村难。当前农村不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把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当作额外负担,个别“钉子户”违法生育拒交社会抚养费,公检法难以处理,无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有效的制止。目前农村各种制约手段弱化,法律手段不健全,经济手段无基础,行政手段难执行。上面压的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基层村干部手里是名不正言不顺的软措施,上级只压任务,而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作为保证手段,致使村干部左右为难,工作不干不行,干工作又怕“干”国家事,“犯”个人罪,因此歪风邪气难以及时有效地得到遏止,村干部成了“受气包”,越干越憋气。 二是形式主义严重,导致依法治村难。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着形式主义,导致当前农村干部大部分精力均放在了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上,工作中免不了接触各种矛盾,加之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失误,村干部往往就成了农村矛盾的焦点,特别是有些地方领导为了打造特色产业,盲目跟风,要求农民大面积种植特色农作物,一旦出现卖难、价格回落问题,基层干部就成了替罪羊。一些地方达标升级评比中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又导致极个别领导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为了创造所谓的“政绩”,大搞特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甚至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虚假瞒报形式,骗取荣誉、政绩,村干部违心地为上级涂脂抹粉,按上面的意图去欺骗检查组,制度成为了摆设,检查组一走了之,村干部则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遭受群众的指骂,村干部难以承受如此大的精神压力,增加了从事具体工作的村干部工作难度,另一方面村级干部选拔制度中的形式主义,如干部年龄、文化程度等,脱离了农村工作实际,给村干部选拔增添了不必要的条条框框。 三是村干部变动频繁,导致依法治村难。 目前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干部提名“公推直选”和“海选”制度,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同时村干部变动频繁问题也显现出来。被选出的村干部往往是在某一方面的行家里手,但在村务管理方面则知识有限,经验欠缺,加之村民文化知识较缺乏,更是难以适应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对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地指导,目前农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由于有关部门不能提供及时、准确的农产品供求信息,村干部又无闯市场的经验,盲目地“什么挣钱就干什么”,导致乡村号召农民种植什么什么赔钱,养殖什么什么亏本现象发生,不仅严重损坏了基层组织的形象,而且形成群众对村干部的一切工作产生逆反心理。存在着“急功近利”的思想,表现在农村干部工作中就是村级干部不稳定,组织机构涣散难管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大多数村级基层干部在农村做了大量耐心细致而又艰苦的工作,为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由于目前村干部实行“海选”,对村干部依法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是必要的,但变动过于频繁必将影响到农村的各项工作,现在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基本上是第一年看,第二年干,第三年又要为换届选举做准备了,而且一些地方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不同步,大量的精力浪费在换届选举上去了。如果主要干部频于变动,单纯地以年龄、学历,甚至以农村经济发展作为为唯一标准选举村干部,农村就有可能失去吴仁宝这样的带头人。在选举工作中由于制度不规范,往往实实在在干工作和敢于说真话的人,由于得罪人多而落选,而一些不涉及矛盾的老好人被选上,由于这部分人从未从事过村务管理工作,因此尚未适应农村复杂矛盾就又因为卷入矛盾而被又一个新人所替代,由此导致工作出现断层,严重影响基层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在干部选用方面,由于农转非、工作指标等问题的限制,村级优秀干部难以被提拔到乡、县等有关部门工作,使村干部认为“工作没干头、前途没奔头”。工作制度不规范,也使村支两委成员难以尽快熟悉情况,及时进入角色。 四是舆论宣传不到位,导致依法治村难。在舆论宣传方面,没能利用好现代的宣传工具,宣传出农村改革中出台的,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以乡村基层干部为题材的各种宣传报道,大多以村干部违反各项制度为内容,丑化了基层干部的形象,被当作反面教材,以村干部中极个别败类的所作所为以偏概全,由此产生了晕轮效应,似乎所有的基层乡村干部都是些反面人物,误导了舆论,致使不少群众,甚至是领导干部看不到基础组织和基层干部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方面所起到的巨大作用,看不到大多数基层村干部的无私奉献精神,村干部越干越委屈难以干,导致村级制度建设走样。 五是村干部自身知识素质差,待遇低导致依法治村难。村干部素质低,部分村党支部书记能力差或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热情,村委会主任不服气,部分村支部书记自身约束不严、素质低、私心重,村委会主任不同流合污和村委会主任素质低,工作能力差,工作中不配合。在经济方面,以怀化为例,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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