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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工作人员假期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各类假期请销假制度及相关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分局和局直属单位全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章 假期种类及有关规定第三条 除国家法定节日外,假期种类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余各类假期的时间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第四条 年休假的规定。(一)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五)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占用的工作时间,视作享受年休假时间。(六)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享受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并可与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合并使用。第五条 婚假的规定。(一)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再增加晚婚假12天。再婚假期为3天,不享受晚婚假。(二)婚假应在结婚当月起6个月内使用。(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六条 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的规定。(一)女职工产假(产前和产后休假时间)合计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3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四)女职工在抚育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五)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六)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因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七)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八)男女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在女方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7天。(九)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十)工作人员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凭手术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给予7天的假期。第七条 丧假的规定。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至3天,路程较远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八条 探亲假的规定。(一)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假期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天,也可以两年给假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天。(三)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四)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九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时间根据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确定。第十条 事假。(一)工作人员一般应利用节假日、公休假日或年休假日处理私事。(二)工作人员一般应先休完年休假后再请事假。(三)确因特殊原因需利用工作日处理私事的,经批准可请事假,但必须从严控制时间。(四)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五)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第十一条 各类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一)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三)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国内)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十三条 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第十四条 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的工资待遇。(一)妊娠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当月请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二)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明确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6个月以内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按80%计发,市定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停发。(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照发,市定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停发。(五)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六)男职工护理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七)接受节育手术以及因照顾配偶接受绝育手术的工作人员,请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十五条 病假的工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四)病假期间,省职岗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规定比例发给。(五)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第十六条 事假的工资待遇。(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三)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5.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省职岗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规定比例发给。(四)当月请事假(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第十七条 出国探亲假待遇。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出国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第四章 各类假期请销假的管理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省、市管干部请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二)单位(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报局人事处、办公室备案。(三)单位(处室)副职请假3天以下,由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报局分管领导;3天(含)以上,由单位(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人事处备案。(四)市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3天(含)以上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局分管领导。(五)分局和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理由、起止日期、休假地点等。其中,请病假应提供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办理请假手续就休假的。(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批准前就进行休假的。(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继续休假的。(四)请假理由属弄虚作假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相关情况的。第二十二条 单位(处室)应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于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在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基础上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经单位(处室)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局人事处备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年休假计划作适当调整。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少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单位(处室)已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处室)在下一年1月10日前填写局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逐级审核后报局人事处,由局人事处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兑现年休假工资报酬。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审核程序如下:(一)省、市管干部休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二)单位(处室)负责人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三)单位(处室)副职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四)市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五)分局和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处室)要落实考勤员,认真填报当月考勤表。局机关各处室应将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局人事处备案,同时附当月工作人员请假单。各分局、局直属单位自行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对于各类假期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局干部工作人员请假的若干规定、市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在职职工假期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请假单2.年休假计划表3.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4.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5.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表附件1请 假 单(局机关)姓 名处 室假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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