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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第一节行政法一、比较记忆法(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性质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非行政主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来源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职权则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或命令责任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其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委托者承担(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定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关系(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三)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含义根据组织法或行政需要 设立的内部机构。一般是行政部门派出的分支机 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一般是一级政府的分支机构,如区公所、行署、街道等。性质非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对于法律授权的事项来说是行政主体;超出授权范围,则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一般无需特别授权就可以成为行 政主体。(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时间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是单方行政行为。区别对象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针对特定的人和事适用反复适用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效力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强调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救济(1)在我国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1)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一般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种类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非行政立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主要类型有(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确认;(4)行政征收;(5)行政征用;(6)行政给付;(7)行政裁决;(8)行政强制;(9)行政奖励等(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执行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1)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强制执行权由法律法规规定。现阶段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有执行权。(2)并非法院能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国安或公安机关执行。(3)有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适用条件(1)为预防和制止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维护公共安全;(2)为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正常进行;(3)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正常进行。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类型(1)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传唤。(2)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等。(1)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2)间接强制如代履行(即行政机关以自己代为履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费用)、执行罚(即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特征临时性、非制裁性。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救济强制措施可诉。作为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可诉。(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选择型大多数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必经型(1)税收;(2)游行示威;(3)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终局型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选择复议但终局型国务院的裁决,如出入境处罚。(七)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条件(1)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情况下的资格确现行行政复议法和其他单行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做具体规定。(1)经复议案件: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做原告;(2)有受害人的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3)信赖保护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4)合伙人案件: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5)投资人案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6)农地承包案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已的名义起诉;(7)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8)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八)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行为的作出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单一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特定组织和个人作出的作出委托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派出的组织作出的(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3)例外,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行为(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原告型(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其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人,未提起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的,受害人为第三人;受害人起诉的,被处罚人为第三人。(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放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为第三人。(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中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一方是第三人。(5)其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被告型(1)行政机关因越权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2)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提起行政复议,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1)行政主体与被告共同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与被告共同行为的,可以作为第三人。(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十)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1.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注意省部级单位原机关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但一旦经国务院裁决即成终局。省级以下政府上级政府对行政公署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以行政公署为复议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除外。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1)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税、工商、质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省级地税、工商、质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以下垂直)。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其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否则视为委托。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仅为其主管部门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被授权事业单位比照部委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被撤销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继续行使该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后五种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2.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地域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一般案件 (2)复议维持案件原告所在地也可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复议机关所在地也可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改变事实证据、改变法律依据、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级别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法院(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案(3)部分反补贴案件中级法院(1)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2)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3)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4)重大涉外案件(5)涉港澳台案件(6)国际贸易与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专门法院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基层法院处理了绝大部分行政案件。二、归类记忆法(一)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适用条件(1)事实确凿并有依据(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OO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情形行政机关权力义务(1)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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