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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民法专家江平:纵论公司法的修改嘉 宾:江平 陈甦 赵旭东江 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 甦,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持人:王涌时 间:2005年11月9日摘要: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在此之后的10余年间,公司法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修改条文是如何出台的?该如何评价这次修改?对这一系列的问题,三位本次公司法修改小组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赵旭东教授,中国社科院陈甦研究员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分析探讨。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王涌(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江平老师,陈甦老师和赵旭东老师,在新公司法颁布不久给我们讲解新公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这三位老师都是本次新公司法修改小组的核心人员。所以以我们今天讲座异常强大的阵容来看,今天的论坛更像是新公司法颁布后,新公司法修改小组举办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三位老师在今天的论坛中将给大家讲解新公司法修改一些条款的情况,为什么要修改?这些条文是如何出台的?我们知道,如果不算50年代的私营企业条例,那么新中国第一部涉及公司的法律是1978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此后就是1988年的私营企业条例、九十年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新中国公司法发展的历程当中,就是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当然了,这部公司法出台由于许多特别的背景,因为他特别注重国有企业的改制,但不管怎么说,1993年公司法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用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的一句话说,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后,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至少贡献了1到2个百分点。当然那部法律是有很多局限性的。我们刚才已经提到了,它非常注重国有企业的改制,所以这部法律在实施当中遇到了很多很多问题。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人大所召开的会议中,代表们提出要求修改法律最多的议案就是公司法。在这样一个背景中,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了公司法修改小组,我们三位老师都是小组成员。我一直关注着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我总结了几个特点。一、理念更加开明。二、立法方式更加民主。三、立法技术更加科学细腻、实用。在此,我想问下三位老师,从你们参加立法的整个过程中,对整个过程又怎样的感受,我所总结的三个特点是否恰当。江平:这里要更正一下,我们不是核心成员,至少我认为是专家小组成员。我有这样一个感想,公司法真正的起草是1983年,当时由国务院经委法规局主持,83年制定公司法时,股份制的企业还没有,当时制定公司法考虑的是国有公司如何规定。20年前我们考虑的是如何实行双轨制。一方面存在大量国有公司,另一方面为将来可能成立股份公司提供设定的依据。我们可以想到,20年前,当时还没有一个现代意义的公司,只是有国有公司。而10年前,93年的公司法如王涌教授所说的,我们考虑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那时已经出现了一些所谓股份制的企业,当时思考更多的是国有企业怎么向股份制改,所以在这部法中体现了更多改制的精神。又过了10年,新公司法已经把改制的内容都删掉了,我们这次考虑的是如何鼓励投资,我觉得这个观念在中国没有很好的树立起来。有钱去消费,甚至高级消费,为什么不拿来投资呢?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什么把钱存在银行而不拿来投资呢。投资本身有风险,但它能给国家带来巨大财富。投资一个企业,能产生很多就业机会。投资成立公司后,国家会有更多的税收。我们已认识到投资的重要性,所以我们鼓励投资,不仅国家要投资,任何人都可以去投资。我想这就构成了公司法一个最新的理念。我们从20年前要考虑双轨的公司法,十年前还要考虑如何实现国有企业改制,到今天我们坚持这样一个着眼点,鼓励投资。首先,要建立企业,然后才能谈规范。如果我们先讲规范,而不鼓励设立企业,那么一个国家企业这一方面发展将一事无成。所以我觉得从20年来公司法的发展,从这三个点,83年,93年,到2005年看到立法观念的巨大跃进,也表明了我们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在20年来的巨大变化,这是我的一点感受,谢谢!赵旭东:刚才王涌谈到新公司法有一个很精辟的评论,我对新公司法也有一个总的想法和评价。在公司法这次修改的之初,整个社会对这次公司法修改有各种各样的预测和期待。当时就有到底是大改小改还是修改这样一种判断和选择。经过这两年的立法过程,最终公司法颁布。从现在的修改情况来看,应该说这足以构成一次大改,是全面性,根本性的大修大改。这种大改不仅是在条文和形式上,在涉及的面上也有很多的改动。更重要的是在根本的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上。刚才江老师谈到公司法基本理念上的根本突破和创新。我自己感觉,这次突破和创新远远超过了当初我们许多学者的期待和预测,改得比我们原来期待的还要好。我们法律修改的有很多,但像公司法修改得这样成功的是不多见的。我也想给他一个总体的评价,修改后的公司法确实是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这种先进不仅是借鉴和引进了各国公司法行之有效的最先进的公司法制度和规则,同时这些制度和规则使我们最大限度的适应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部公司法的颁布一定会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而且在很多的制度和规则方面,包括在立法理念方面引领21世纪公司法改革的世界潮流。王涌:刚才几位老师总体上评价了新的公司法,更多的是从公司法的理念,另外我们也提到了这次修改的方式也非常笼统。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机构,一个是国务院法制办,还有一个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江老师认为这两个机构对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谁的贡献更大一些呢?江平: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看,我们国家立法往往是由谁制定的就由谁来提出修改,这个法律是由法制办起头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法制办取得更重要的角色。像其他的一些法律,像证券法、别的法等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来的,所以往往由财经委员会作出修改。所以我觉得公司法修改应该是国务院法制办起主要作用。那么也要借助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它要更开明一些。这样的修改需要更开明的思想才能通过,如果像我们看到的,现在物权法制定中有人上书中共中央,要是对公司法的修改也像对物权法这样挑剔,我看我们的公司法也要面临着很大的困境。这就需要我们修改和通过的这部法的人思想开明、解放,这很重要。王涌:那么,在这次修改中物权法的修改是向全民公开物权法草案,而且全国人大也专门整理。公司法在征求各机构以及老百姓的意见方面有没有什么表现?赵旭东:应该说这次修法过程也体现了高度的民主。据我了解,无论是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草案的阶段,还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评议阶段、全国人大审议阶段,我们都作了大量的立法调查;另外,向社会各界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理论界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关注的程度超过了我国很多法律的修改。据说有一个特别突出的表现,向国务院、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条文建议稿的,据我所知大概有五六份完整的立法建议稿,其中包括我们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向国务院提交的学者建议稿,大家都表现出空前的立法热情,当然在立法机关内部特别是全国人大,这种立法民主也是非常充分的。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好像有三十多份。这些议案牵涉到的代表有663人,这是在国务院立法中很少有的情况。而且这些代表提的意见不像一般的立法审议,所以一般地说这次立法非常重要,有很大改进而且非常具体,包括资本额太高、应该搞一人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合理,这些意见都由人大代表直接提出来的。很多人大代表就来自于公司的第一线,这次立法的民主化是很强的,这对立法的质量应该构成了非常重要的保证和支持。王涌:那么这是不是说明,旧的公司法已经让人忍无可忍了?陈甦:不能这么说。旧的公司法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不是忍无可忍的。我想在原来的公司法当中,有一些好的理念和制度措施我们旧公司法还是比较好地实现的。这次立法的民主性这个我也不反对。当然,我们在这个场合,不能拿公司法立法过程的贡献和物权法比较。但是这次公司法修改还是比较好地把握住公众意见、专家意见、公民意见和各种不同性质的意见的。这一点无论是法制办还是法工委都做得非常好。另外我觉得看到了一个公司法的立法机制,就像江平老师说的,在一些其他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掺杂了一些非专业化的意见在里头,还有一些是凭感觉,当然,这种看法不一定是对的。但是我觉得这次公司法修改当中很少掺杂情感因素,这也与公司法的专业化有一定关系。记得有一个故事说,核电站什么时候建立?有关意见十分钟之内就通过了,但是一个自行车棚怎么建立,讨论了两个月还没有定论。因为自行车棚怎么建人人都能说两句,好在公司法从提出意见到讨论意见,这不是人人都可以说的问题,公司法就是我们法律中的核电站。另外提一下,修改意见稿里还有我们江平老师组织的上海经济法律研究所专门提供的一个民间的立法建议稿。上次江平老师也带着我们一帮人从民间的基础来理解。王涌:显然三个老师都非常赞同这次修改的公司法是一部非常开明的法律,它为什么开明呢?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机构在走向开明,立法机构的开明导致了一部开明法律的诞生,这是值得我们欣喜的地方,我们相信在中国今后的立法过程中这样开明的法律会越来越多。刚才我们简要评议了公司立法的基本特点,接着我们就进入这部法律的实质性的内容。这部法律的实质性内容非常庞杂。但是概括地来说有这么几点:鼓励投资创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第二个特点就是放松管制,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个特点就是它更加重视公司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平衡。当然还有其他的内容,下面我们就进入第一方面的实质内容这部促进投资创业的法律它有哪些新的制度?增加了哪些新的制度?在我看来,新的公司法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就是我们曾经确立的资本制度。第二是我们承认了一人公司。资本制度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公司法在1993年确立后应该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资本制度。那部法律虽然不是全世界最先进的法律,但是它规定了全世界最严厉的资本制度。比如说最低资本限额规定的10万,生产的要50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1000万。其次规定了虚假出资的严厉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的规定表明了我们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很严格的。这有具体的原因,我做过一个考证,不知道对不对,这个严格的资本制度可能和我们80年代皮包公司的盛行有关。当时皮包公司之所以盛行可能涉及到当时的价格改制。这种皮包公司给当时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们对皮包公司望而生畏,这也影响到1993年的公司立法。对这个制度赵老师是研究很深的,在立法之前发表过一系列的文章,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我们现在的研究生也都看了这篇文章;那么请您先谈一谈这次公司法在资产信用方面的修改和进展。赵旭东:让江老师先谈吧。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江老师的一些观点和我的观点有些是不完全一样的。江老师也曾经有一篇影响比较大的文章,他当时涉及到资本信用的问题。江老师当时说到资本信用的时候,是在一个很广泛的意义上谈的,也包含着资产的信用。我们国家公司法在以往的制度上过度重视了资本的信用。在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上过多地寄望于严格的资本制度的规定。其中包括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还有我们这些年来所经历的实践表明:好像资本并没有发生我们所期待它所发生的作用,很多公司的破产倒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于是我们发现,原来公司法所设计的那套严格的资本制度并没有发挥公正的或者说所期待的作用,却反过来只是限制了很多投资者的行为,遏制了很多公司的设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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