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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资格认定是除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外,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纳税人 ( 或扣缴义务人 ) 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各类征收方式认定和资格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项目。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条件:1、增值税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4、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 认定 ) 审批表一式二份 ;(3)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时限: 20 日办结告知: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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