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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介版 有时候租房的时候会遇到中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和与房东签的并不一样。下面,为大家带来2篇房屋租赁合同中介版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房屋的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根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的证书编号: 或房屋的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的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的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效劳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效劳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效劳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效劳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催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当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总计: 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帐号为 ,乙方通过第 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租赁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 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当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局部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当方式 租赁期内的以下费用中, 由甲方承当, 由乙方承当:(1)水费(2)电费(3) 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当。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 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平安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当。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局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当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平安、健康的。 3、不承当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到达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租赁代理机构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 中介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房屋租赁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中介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结构:;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租期:;房屋用途:; 房屋权属: 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效劳:。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效劳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效劳,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标准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本钱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效劳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当。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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