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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合法权益救助制度一、维护学生合法权益1、学校是教育主阵地,学校、教师要为学生争取合法权益,努 力维权。学校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出现违法现象。2、要教育学生懂法、守法。既要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又要不 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既要维护自身的尊严,又要尊重别人的人格。3、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 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任务;(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对于学校没 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有校内申诉权,可以 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 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1. 申诉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 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2. 诉讼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 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 要求学校给予赔偿。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 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 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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