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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公司行政监察管理规定置业公司行政监察管理规定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行使监视职能,特制定本制度。一、监察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两级监察管理体制:即总经理行使最高监察权;公司总经办行使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员工的直接监察权;全体员工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展监视。二、监察的主要范围: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展监察;2、受理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4、参与对员工考核评议工作;5、对员工进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6、经公司高层受权,可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三、监察机构:公司总经办为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监察人员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受权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四、监察工作的流程:监察人员受理案件(常规)rarr;开展调查、提出整改意见rarr;反响rarr;形成结论报告rarr;公司高层审核作出决定(议)rarr;监察机构执行决定(议)。1、个人(部门)对监察形成的决定(议)不服的,三日内可直接向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议)的执行。2、员工个人对管理人员循私舞弊等行为可直接向公司投诉,投诉属实的,将予以投诉人50-500元的奖励。3、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予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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