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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的的无权处分问问题研究在实际生活活中,夫妻一一方擅自处分分共有财产,产产生的问题非非常多,涉及及夫妻共有财财产的范围、日日常家事代理理权、共有财财产的善意取取得及婚内赔赔偿等多方面面的问题,因因此,我们有有必要从理论论上对此加以以探讨。一、案情李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系,于19993年购买房房屋一幢,共共同居住。22002年33月6日,因因家庭矛盾,双双方发生纠纷纷,进行争吵吵。李某一气气之下,离家家出走。4月月1日,王某某与刘某联系系,商量将房房屋卖给刘某某。双方商定定价格为600万元,当天天交付了房屋屋和全部购房房屋款,一起起去当地房屋屋管理部门办办理房屋所有有权转移手续续。当工作人人员询问王某某的丈夫对卖卖房的意见时时,王某谎称称其丈夫长期期在外工作,不不管家事,遂遂办理了房屋屋产权转移手手续,将房屋屋转到刘某名名下。10日日后,此事被被李某发现,找找刘某要房,被被刘某拒绝。李李某以王某为为被告,刘某某为第三人,向向人民法院起起诉,要求刘刘某返还财产产。二、对本案案的几种处理理意见对本案如何何处理,形成成了几种不同同的观点。第第一种观点认认为,夫妻双双方共同购买买的房屋,为为共同共有。如如果按份额分分,每人各有有一份,同时时也享有一半半的处分权。王王某未经其丈丈夫的同意,擅擅自处分共有有房屋,侵害害了李某的那那一半共有权权,所以该房房屋买卖关系系一半有效一一半无效,王王某应给李某某一半的房屋屋款,即可确确认该房屋买买卖关系有效效。第二种观观点认为,该该房屋是夫妻妻共同共有的的财产,在夫夫妻关系存续续期间,不分分份额,共同同享有所有权权。王某处分分夫妻共同共共有财产,未未经其配偶同同意,其行为为无效,刘某某不能取得该该房屋的所有有权。第三种种观点认为,对对共同共有的的财产进行处处分,应当由由共同共有人人一致进行,一一方擅自处分分,原则上应应属无效;但但是如果第三三人是善意、有有偿取得的,应应当依照善意意取得的原理理,确认该买买卖关系成立立,保护善意意第三人的合合法利益。本本案的第三人人刘某对于买买卖房屋是善善意的,且交交付了房屋款款,取得了买买卖的房屋,办办理了房屋所所有权转移手手续,买卖关关系成立,应应认定买卖关关系有效。第第四种观点认认为,不动产产的所有权一一般都要进行行过户登记,出出让时必须出出示权利证书书,因而不应应适用善意取取得制度。三、评析对于这个案案例进行正确确分析处理,首先要在法法律上弄清这这么几个问题题:其一,王王某处分的财财产是否属于于夫妻共有财财产;其二,王某的行为为是否属于夫夫妻日常家事事代理的范围围;其三,对对共有财产中中不动产的无无权处分能否否使用善意取取得。(一)夫妻妻共有财产关于夫妻共共有财产,我我国新婚姻姻法17条条规定,夫妻妻在婚姻关系系存续期间所所得的下列财财产,归夫妻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金;生产、经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的收益;继承承或赠与所得得的财产,但但遗嘱或赠与与合同确定只只归夫妻一方方的财产除外外;其他应当当归共同所有有的财产。该该案中刘某处处分的房屋是是夫妻关系存存续期间李某某与王某共同同购买的,而而该案中的夫夫妻并没有采采取约定财产产制,显然该该房屋属于夫夫妻共有财产产。根据新婚婚姻法和民民法通则的的有关规定, 夫妻共有有财产是共同同共有财产,夫夫妻双方对这这些财产拥有有平等的占有有权、使用权权、管理权、收收益权和处分分权。对共有有财产的任何何处分行为都都应由双方协协商一致。任任何一方违背背对方意志擅擅自处理共有有财产,都构构成对他方合合法权益的侵侵害。其中需需要特别强调调的是处分权权。处分权是是指依法对物物进行处置以以决定物的命命运的权能,是是所有权的最最高表现形式式。它包括事事实上的处分分和法律上的的处分两种形形式。事实上上的处分是指指对物的实物物形式进行处处分,从而导导致物的形体体的变更或消消灭。法律上上处分上指通通过不同法律律行为对物进进行种种处置置,包括转让让物的所有权权,设定他物物权和需要转转移物的占有有的债权。夫夫妻一方擅自自处分夫妻共共有财产。这这主要是指夫夫妻一方未经经对方同意,甚甚至在对方强强烈反对的情情况下,对某某项重要夫妻妻共有财产作作出处分。这这当然违背了了夫妻财产关关系的基本准准则。因为夫夫妻双方对共共有财产依法法享有平等的的处分权。任任何一方均无无权擅自作出出夫妻共有财财产的重大处处分行为。对对夫妻共有财财产的处分权权应由夫妻双双方共同行使使,一方处分分共有财产,须得对方同同意。(二)家事事代理权该案中王某某未征得丈夫夫的同意,擅擅自处分共有有财产的行为为,是否一定定侵害了丈夫夫的财产所有有权呢?不一一定。还要看看王某的行为为是否属于夫夫妻日常家事事代理的权限限范围。家事代理权权是传统民法法亲属法中用用以规制夫妻妻关系或家庭庭关系的一项项重要制度。其其发源于罗马马法,后来为为早期资本主主义立法理论论所继承。早早期的理论依依据在于家事事委任说,即即妻的理家权权是由夫的委委托而发生的的。经过二百百年的发展社社会结构发生生了极大的变变化,男女同同权运动得到到广泛认同,夫妻互享有有家事代理权权的主张逐渐渐得到越来越越多的承认,并直接影响响着某些资本本主义国家亲亲属法修订活活动。大陆法法系,德国、法法国、瑞士都都有关于家事事代理权的规规定。如19965年修正正的法国民法法典220条条规定,夫妻妻双方有平等等的日常家事事代理权。德德国民法典认认为日常家事事代理权为法法定代理权的的一种。而瑞瑞士民法将此此权认定为法法定的婚姻团团体的代表。英英美法系国家家也有家事代代理的规定,但其允许的的代理范围较较之大陆法系系国家的规定定要小一些。英英美普通法认认为,如果已已婚妇女同她她的丈夫共同同生活,就要要假定她有以以她丈夫的信信誉担保的隐隐含代理权,即凡一切家家务方面的必必需品都要委委托妻子管理理的这种代理理权;如对丈丈夫、妻子、儿儿童以及全家家人所应用的的商品或服务务的合理供应应,这些商品品和服务按照照他们的生活活条件应是种种类适宜,数数量充足,而而且是实际需需要的,妻以以夫的名义与与商人交易,只要夫表示示反对的,法法律即认为妻妻有代理权。虽虽然各国的立立法表述不同同,但大家普普遍认为日常常家事代理权权是基于夫妻妻身份应当享享有的权利,其范围限于于日常家事,且在行使时时不必以被代代理人的名义义,这也是与与一般代理权权的不同之处处。在我国婚姻姻法的修改讨讨论中有不少少学者提出明明确增加这一一内容规定,但从新婚婚姻法看,家事代理权权问题仍没在在条文中出现现,这不能说说是一个遗憾憾。最高人民民法院公布的的关于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条对“夫或妻妻对夫妻共同同所有的财产产,有平等的的处理权”的的规定,作出出明确的解释释为:“(一一)夫或妻在在处理夫妻共共有财产上的的权利是平等等的。因日常常生活需要而而处理夫妻共共有财产的,任任何一方均有有权决定。(二)夫或妻妻非因日常生生活需要对夫夫妻共有财产产做重要处理理决定,夫妻妻双方应当平平等协商,取取得一致意见见。他人有理理由相信其为为夫妻双方共共同意思表示示的,另一方方不得以不同同意或不知道道为由对抗善善意第三人。”这这是我国有权权机关首次以以司法解释的的形式将家事事代理权确立立为我国的一一项民事法律律制度,为处处理夫妻之间间因行使代理理权产生的纠纠纷提供了法法律依据。日常家事代代理权的确立立具有重要意意义。首先,婚婚姻生活中,日日常需要处理理的事务琐碎碎繁多,夫妻妻确有相互代代理的需要。这这种代理基于于配偶身份而而产生,不以以明示为必要要,与一般的的民事代理不不同。其次,日日常家事代理理主要是为婚婚姻共同生活活的便利而设设置的,有助助于节省婚姻姻成本和社会会成本。同时时,赋予配偶偶日常家事代代理权符合婚婚姻当事人相相互信任的意意思,是对夫夫妻当事人真真实意思的推推定,符合当当事人本人的的利益。如果果在日常生活活中,凡涉及及夫妻二人的的事都须双方方协商确定,势势必会加大婚婚姻生活成本本,给生活带带来不便。第第三,确定夫夫妻日常家事事代理权有利利于维护交易易秩序,有利利于维护善意意第三人合法法权益。但是,目前前我国的司法法解释,也只只是确认了家家事代理权这这一制度,对对它的范围、具具体适用等方方面,在法律律当中并没有有规定。这就就使这一制度度的实际运用用价值受到了了影响。根据据各国立法的的规定及我国国的实际情况况,日常家事事代理的范围围仅限于日常常家事。这里里所谓日常家家事,是指夫夫妻双方及其其共同的未成成年子女日常常共同生活必必要的事项,如购物、保健、衣食食、娱乐、医医疗、雇工、子子女教育等等等。关于日常常家事的具体体范围各国规规定不同,但但各国法律都都用专门法条条对一些家庭庭生活中的重重大事项作出出限制性规定定。这里具体体包括:(一一)送养、收收养子女。根根据我国收收养法的规规定,送养子子女须由生父父母共同送养养。生父母一一方不明或者者找不到的除除外。有配偶偶者收养子女女必须夫妻共共同收养。日日本民法典也也有相同的规规定。如第条条规定“有配配偶者应与配配偶共同收养养未成年的养养子女。”第第条规定“养养父母为夫妻妻而与未成年年人终止收养养时,夫妻应应共同为之。”(二)与家庭庭生活密切相相关的价值较较大的动产及及不动产之处处置。因为这这种处置行为为本身就是对对家庭生活重重大事项的决决定,因此有有的虽为家庭庭日常生活所所必需,但法法律法规规定定必须经夫妻妻双方协商,取取得意见一致致,才可以作作出。比如我国19994年出台台的城市房房地产管理法法第三十七七条也作出类类似规定:“下下列房地产,不不得转让:(四)共共有房地产未未经其他共有有人同意的。”(三)对家庭庭生活有很大大影响,与家家庭生活状况况不相适应,明明显过分的购购买、消费行行为。比如法法国民法典规规定,视家庭庭生活状况,视视所进行的活活动是否有益益,对明显过过分的开支,不不发生连带责责任。同时还还规定以分期期付款方式进进行的购买以以及借贷,如如未经夫妻双双方同意,亦亦不发生连带带责任,但如如此种购买与与借贷数量较较少,属于家家庭日常生活活之必要,不不在此限。一一方滥用日常常家事代理权权,他方虽可可限制,但不不得对抗善意意第三人。当当然,明知夫夫妻一方越权权代理仍然与与之为法律行行为的恶意第第三人,不得得主张代理权权的存在。总总之,夫妻日日常家事代理理权既要保护护夫妻日常生生活的便利,又要限制一一方滥用代理理权;既要保保护夫妻的共共有财产,又又不能对抗善善意第三人。事事实上,凡法法律规定有日日常家事代理理权的国家和和地区,法律律本身对日常常家事代理权权及其责任都都有明确的规规定,因此只只要第三人了了解到这是在在日常家务范范围内的行为为即足以满足足需要。但因因日常家务的的范围具有一一定的灵活性性,如前所述述因人因事都都会有所变化化,第三人从从行为的外部部很难做出是是否属于有权权代理的正确确判断。因此此许多大陆法法系国家和地地区,为保护护无过失第三三人之利益,承认使用表表见代理,即即行为人虽无无代理权,但但善意第三人人客观上有充充分理由相信信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而与与其为民事行行为,法律强强制该民事行行为的后果由由被代理人承承担。家事代代理权是一种种特殊的民事事代理权,它它同样也具有有对内、对外外两种效力、法法律对其进行行合理的限制制,对内可以以保护夫妻个个人财产和共共有财产的合合法权益免受受对方的任意意侵害;对外外可以保护善善意第三人的的财产权益,保保障市场交易易的动态安全全。但是,对于于明显超出了了家事代理权权范围的事项项,不能适用用表见代理的的规定,在这这种情况下,相相对人的利益益如何保护呢呢?此时应考考虑能否构成成善意取得,通通过善意取得得制度保护相相对人的利益益。如果相对对人出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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