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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要紧有:(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20年5月1日生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 、国务院部门规章:(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 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 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伙、转让国有产权和股分制、股分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成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成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伙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份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多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此进程中,能够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能够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依据本文第一部份所提法律规定,一样而言,不管采取何种改制方式,均应遵循以下程序:序号事项内容依据1方案制定方某可由改制企业国启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200396号2、方案审批1)、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2)、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200396号3清产核资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200396号4财务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200396号5资产评估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200396号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200396号7职代会同意1、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0396号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200560号9实施改制方案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及后续工作的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注:1、“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对改制当中的方案制定、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债权的落实、职代会审议及通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办发200560号”文件重申前述要求、并做了专门强调,同时提出改制方案必需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再次重申并强调了上述要求。2、2020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再次明确要求:企业改制涉及从头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信资产的价值。四、重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除涉及国资资产监管外,还涉及公司注册治理制度,在国企改制中应给与专门重视。第一,本文第一、三部份所述国企改制的规定,多数为强制性标准,从国企改制监管角度看,应当取得遵守。第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记录治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分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那么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4项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据此规定,改制为公司时,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充实及验资、注册记录治理等角度看,均要求审计、评估。五、改制中的治理层入股及民间资本引入问题(一)国家许诺探讨治理层入股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能够探讨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但转让除必需知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外,还应知足以下条件:1、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2、治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信、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3、治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布进行,并在充分披露相关信息;4、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还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类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钱;5、治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治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治理层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1、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在转让进程中通过关联交易阻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和国有产权转让价钱的;4、违背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和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信、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二)国家鼓舞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资本2021年5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踊跃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鼓舞国企改制中踊跃引入民间投资,按其规定,引入民间资本应当:1、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整体要求。2、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普遍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3、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一起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4、民间投资主体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许诺的方式出资。5、民间投资主体能够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6、能够一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改制重组,一起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7、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踊跃引入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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