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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思路的确立与庭审技巧作者:邹碧华|法官审判实践中,审判思路的确立,对于庭审功能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 用。明确了审判思路,庭审的事实调查过程会更容易变得比较清晰,庭审效率会更容 易得到提高,庭审辩论会变得更具有针对性,庭审的结果也更可能更加接近客观公 正。一、确立审判思路是实现庭审功能的前提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某国法庭上的一段事实调查。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 因使用假币购物被起诉,但他辩称自己并不知道那是假币。检察官在法庭上通过一 连串的发问问到以下几节事实。第一节事实:被告在第一家便利店用 100 美元的假 币买了一根价值2 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找给他 98 美元;第二节事实:10 分钟后, 被告在第二家便利店又用 100 美元的假币买了一根价值 2 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 找给他98 美元;第三节事实:又 10 分钟后,被告在第三家便利店再用 100 美元的假 币买了一根价值2 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仍旧找给他 98 美元;第四节事实:在第四 家店,被告如法炮制,结果被巡逻的警察抓住。在上述案例中,检察官通过列举事实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得到客观 展示的。通过上述四节事实,我们会很容易得出被告要用假币换真币的主观意图。 尽管我们不能去阅读他的思想,但我们可以通过既有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 理。也就是说,法庭审理中,通过一定方法,可以把本来看不见的事情很直观地展示 出来。法庭审理的价值和魅力即在于此。但是,上述看上去比较简单的询问过程,却 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审判思路的基础上。审判实践中,审判思路的确立,对于庭审功能 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明确了审判思路,庭审的事实调查过程会更容易 变得比较清晰,庭审效率会更容易得到提高,庭审辩论会变得更具有针对性,庭审的 结果也更可能更加接近客观公正。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确立审判思路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上海市 长宁区人民法官2009 年对审理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老案的调查结果。据调查,这批 案件之所以会比其它案件的结案时间长,客观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送达困难;二 是审计、评估、鉴定等环节耗时;三是案情疑难复杂,致重复开庭率高。但调研结果 表明,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还有四个方面更加重要的主观原因。其一,当事人诉讼请 求不同定。有的当事人在起诉大半年后还在变化诉讼请求。每变更一次,意味着法 庭在之前的努力基本化为乌有。其二,当事人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固定。法律条文不 固定,意味着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也就意味着法律推理无法展开。自然,在 这种背景下,法庭效率是不可能高的。其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固定。有的当事人 在第一次开庭后的七八个月后才发现自己遗漏或搞错了诉讼主张。有的在补正诉讼 主张后,发现补正的诉讼主张还需要进行鉴定。其四,证据材料不固定。比如,有的案件送鉴定耗时较多。鉴定耗时长,通常被认为是正常现象。但实践中, 大量鉴定之所以迟迟出不了结果,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愿及时向鉴定机构 提供证据材料。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法官是存在工作方法的缺失的。如果法官尽早 固定证据材料,这一诉讼迟延原因即可避免。前述“四个不固定”的问题不仅会引 起诉讼迟延问题,还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所以,要想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庭审功能,就必须确立好案件的审判思路。根据 我国诉讼法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及我国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主张把审判思路分为九 个步骤: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识别权利基础法律规范,第三步识别抗辨(权) 规范,第四步规律规范要件分析,第五步检查诉讼主张的完备性,第六步争点整理,第 七步要件事实的证明,第八步要件事实的认定,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这九个 步骤,对于理清庭审思路、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二、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是提高庭审效率的前提一次好的庭审,实际在庭审前已经开始了。法官在庭审前,应当做好以下几件 事情。第一,仔细阅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弄清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性质及 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弄清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如有抗辩(权),则弄清抗辩(权)的 性质及其所指向的法律条文。第二,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作出初步的判断,看看是否 遗漏诉讼主张。第三,制作一份庭审要点清单,把当事人庭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列明, 如当事人请求权、诉讼主张或者证据材料是否有明显遗漏,以免庭审时遗忘。第四, 核查一下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如有缺漏,则应提醒当事人带 妥,以免影响庭审。第五,核查一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齐备,如果不齐备,应当提 醒当事人在庭审时带来,同时,对于证据的一些特别要求,最好也作事先提醒,如提醒 当事人带妥证据原件,等等。第六,如果涉及的单证、票据或帐目较多的,宜组织当 事人提前对帐,有些内容比较复杂的,法官还应当提前把归类要求、计算标准(甚至 画成表格),发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事先做好功课,把相关内容整理好,这样,到正式 开庭的时候,就可以大大节省时间。第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权威案 例,提前发给当事人。实际上,这是一种提前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往往有利于当事 人达成调解或者更加理性地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利于当事人的情绪平复。第 八,判断案件是否具备调解的可能,是否需要为创造调解条件而做些准备工作,是否 已经具备开庭条件,是否需要事先进行调查走访,等等。第九,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 证据比较多的,最好在庭前对证据进行统一编号。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开庭 的时候再把证据拿出来,双方会各自把自己的证据从 1开始排序编号,有时甚至根本 不编号。其结果是开庭时当事人陈述证据时易出现混乱,比如,原告和被告所称的 “证据一”,实际指向的是两份证据,书记员记录时也易混淆。推荐的做法是,原告 提交的证据以1 为起始编码的首位数,被告的证据以 2为起始编码的首位数,当事人 超过两名时,依此类推。这样,原告提交的证据编号就是101、102、103,被告 提交的证据编号就是201、202. 203,这样,就不太容易混淆了。同时,还可以 要求当事人制作证据目录清单。第十,在正式开庭审之前,还要注意检查法庭内的设 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法庭空调是否正常;灯光是否正常(有时,法庭的日光灯 一闪一闪,会影响庭审效果);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窗帘是否完好(法庭内的窗帘 一般以拉上为宜,以保护法庭气氛不受外部信息干扰);法庭内的音响或话筒是否正 常;门窗桌椅是否完好。甚至,法庭外的情况亦应关心,有些情况可能影响庭审,宜事 先采取措施,等等。三、固定权利请求是法庭审理的首要任务首先,固定权利请求对于庭审具有什么意义?庭审开始后,在核对好当事人和告 知权利义务后,法官接下来会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那么,法官应当如何开始这个 法庭调查阶段呢?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如果我们注意观察庭审,就 会发现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开庭风格与开庭方法。实践中,有不少法官会这样开始:“原告,下面请你方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 你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但也有的法官会这样开始:“原告,下面请你方陈述你 方的诉讼请求。”前后两种问话方式有什么区别呢?表面上看起来,前一种问话方式 给当事人提供更大的回答问题的字间,似乎问话效率更高。但我们仔细想一想,其实 不然。如果我们换一种角度思考,后一种问法的效率应当会更高一些。为什么呢?这 是因为后一种问法,会让法庭的重点集中于原告的权利请求上。实践中,大量案件之所以审理效率低下,就是因为权利请求没有得到很好的固 定。例如,有的当事人无法区分“请求撤销合同”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果主 张出现这类明显错误,即有必要作些适当释明。又如,有的当事人仅仅只是笼统地提 出“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若干元”,而这些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是本金 损失还是利息损失,如果是利息损失,则该笔利息的计息期间及利率是如何确定的? 法官都必须在这个阶段通过进一步询问搞清楚,否则,后面将无法展开审理。因为可 得利益的审理重点与直接损失的审理重点将会完全不同。类似的情况在实践中比比 皆是。有些案件,之所以审理耗时较长,或者后面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显得比较混 乱,主要原因可能就是未及时固定权利请求。毕竟,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 在,也是民事审判的最原始的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所以,庭审一 开始,有经验的法官一定会把法庭的注意力集中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那么,应当如伺固定权利请求呢?固定权利请求,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明确当事 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模糊含义。其二,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譬如,当事人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即应要求当事人作出 取舍。其三,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实践中,法官在开庭时,遇到下列几种情况应当进一步问明。其一,请求确认权 利归属但未明确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或权利内容,即应要求原告明确是独有,还是共 有;如果是共有,则应明确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等等。其二,请求确认民事行 为效力但未明确是请求确认有效,还是请求确认未生效、撤销或无效的,则应进一步 加以明确。其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则应明确要求持有的股权名称、比例等。其四, 原眚请求给付金钱或实物,却未明确给付的责任主体、种类、金额、数量以及构成, 应当要求原告明确给付的是债务本金,还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以及各项金钱债务的计算方法。其五,原告请求被 告交付机器设备的,应当明确设备的型号、数量、特性,以及是否还有其他相关单证 或资料等。其六,原告请求履行一定行为的,未明确行为主体、履行内容、履行方式 等。其七,原告请求多名被告承担责任的,应当问明要求共同被告之间承担的是连带 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以及各被告承担的具体债务金额等。其 八,请求偿付利息的,应问明计算的基数、起讫期间、利率的种类及标准等。实践中, 原告经常会遗漏诉讼请求,这种遗漏往往会造成讼累,致当事人为同一件事情发生多 次诉讼,有时甚至会影响到实体权利的实现。所以,在原告对可以合并主张的诉讼请 求没有一并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作出一定的诉讼指导,询问原告的意见。对此, 也存在一定的反对观点。有人认为,这样可能违反法官的中立地位。但考虑到我国 社会公众法律素质普遍较差,法官当前尚不宜完全置身事外。尤其是当事人遗漏诉 讼请求可能是因原告诉讼能力有限,不清楚实体权利所致。在遵循“不告不理”原 则的前提下,为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讼累,法官对可以合并主张的诉讼 请求,应先询问原告的意见。还有一种情况,法官在庭审中也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譬如,当事人只可能获 得一两万元赔偿额,却提出了上百万元的赔偿请求,其所承担的诉讼费已超过其可能获得的胜诉额。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不及时提醒,将可能使当事人本来并不大的矛 盾扩大甚至激化。四、庭审应当注意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在原告主张的权利得到明确之后,法官应当寻找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法律规范, 这就是“法官找法”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识别权利请求基础,是民事审判 中最重要但难度最高的一个环节。所谓的权利请求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 张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例如,当事人提出违约赔偿之诉,是基于合同法关于违约 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物权的确权之诉,是基于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或 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股权名义登记变更之诉,是基于股东权名义变更请 求权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构成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规范。有的权利请求,看上去是清楚,实际上可以指向多个不同的法律基础规范。例 如,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请求对方返还某物”的诉讼请求。乍一听,这样 的诉讼请求意思十分清楚,但仔细一想,其实不然,因为能够产生返还请求权的法律 基础有多少种呢?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包括物权上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上的返还请 求权和用益的返还请求权。物权上的返还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盗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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