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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制定目的 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规定。1.2适用范围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1.3权责单位(1) 总经理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2.火灾预防(1) 仓库及工厂内严禁吸烟,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者不在此限。(2) 工厂各进出门户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上锁,并应保证敞开。(3) 工厂各进出通道不得随意堆积物品,应保持畅通。(4)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放于安全地点,并妥为保管,除必要的使用数量外,不得携带入作业现场。(5) 仓库应有专人看守,并有醒目的“严禁烟火”字样。(6) 仓库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7) 应依规定在现场、仓库、设备区、办公室等各场所设置足数、合适、有效的灭火器材。(8) 灭火器材应设于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的状态。(9) 电线不得接用容量过大的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10) 使用气割、电焊作业明火作业时,应注意远离易燃易爆品,并放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11) 气割、电焊作业人员应经严格的培训与消防培训(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并有作业场所之责任人员在气割、电焊现场监视。(12) 电器设备(如:热水器等)应经常检查,尤其在地震、台风后更应仔细检查是否受损。(13) 炉灶、煤气等易引起燃烧之设备,应经常检查,并作成点检表。(14) 下班前应确认明火是否熄灭,有无复燃隐患。(15)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发生故障时,应请示专业人员,确认安全有保障时,方可继续使用。3.防火管理安委会人员、作业现场各级干部应经常作下列防火检查:(1) 消防器材配置数量是否恰当。(2) 消防器材放置位置是否合理。(3) 消防栓、灭火器前有无被堵塞、不便拿取的情形。(4) 消防器材有无损坏情形。(5) 灭火器内药品是否装满。(6) 灭火器是否过了有效期或压力已降至低压区。(7) 仓库易燃物有无隔离堆放。(8) 库区电源开关有无设于户外。(9) 库区电源线下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品。(10) 有无进临时架设电线情况。(11) 库区照明设备是否适当。(12)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13) 有无在禁烟区内使用明火或吸烟现象。4.火灾抢救(1)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2) 火灾现场员工,应立即就近拿灭火器材,实施救火。(3) 发现火情,应迅速将着火物周围易燃、可燃品转移。(4) 现场主管应立即组织救火,并安排人员向上级部门及人事行政课报告,寻求支援。(5) 必要时,现场主管应安排人员拨打119求救当地消防部门。(6) 若一时无法扑灭火情,现场主管应一面指挥灭火,一面安排贵重财物及员工转移。(7) 油类物品或电线着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砂土、地毯等物扑灭,不可用水灌救。(8) 衣服着火,应立即在地上打滚,以迅速灭火。(9) 危险时刻,应先抢救人,再抢救物品。(10) 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现金、文件或贵重物品。(11) 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毛巾遮掩口鼻。(12) 如火焰封住出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水管等物品从窗口逃出。(13) 火灾发生时,不可乘电梯逃生。5.附件【附件】M006-1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表本文件共计3页,2002年12月第一版本。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批准: 审核: 编制: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表日期: 编号:编号品名规格数量放置位置有效日期保管人检查结果备注安委会主任: 主管: 制表:【附件】M006-1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表第 1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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